全市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市场经营行为,防范化解住房租赁市场风险,根据****建设厅工作安排,现将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包含“住房租赁”或“房屋租赁”的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二、工作要求
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包含“住房租赁”或“房屋租赁”的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须在3月24日前与其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
1.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或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机构,要及时向辖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开业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扫描件、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完成开业信息报告。
2.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或住房租赁经纪服务机构,将按照《住房租赁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未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或联系不到企业、机构负责人的,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汇总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建设厅。
三、行业主管单位联系电话
****中心电话:0370-****887
****中心电话:151******9969
****建设局电话:0370-****673
****中心电话:0370-****722
****中心电话:0370-****973
****中心电话:0370-****123
****中心电话:151******4444
****中心电话:0370-****606
****保障局电话:0370-****750
****建设局电话:0370-****367
附件:1.**市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服务机构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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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