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公司:
我局于2026年2月9受理你单位提出**山海****公司**县年产14000吨废旧塑料回收再生**综合利用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山海****公司**县年产14000吨废旧塑料回收再生**综合利用项目取水申请的行政许可。主要许可内容如下决定:
一、**县年产14000吨废旧塑料回收再生**综合利用项目取水地点位于章凤镇芒弄村,取水水源为:1#开采井位于厂区西侧,地理坐标为东经97°48′43.25″,北纬24°09′33.34″;2#开采井位于厂区北侧,地理坐标为东经97°48′41.06″,北纬24°09′35.16″。取水规模1.93万m3/年,其中1#开采井1.21万m3/年,2#开采井0.72万m3/年。
二、项目区产生的废水:项目生产污水统一收集进入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食堂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由甘蔗种植户清运。生产沉淀淤泥等固废固定地点统一堆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固废、食堂泄水等同样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退水处理方案整体合理可行,无外排退水。年退水量0万立方米/年。业主单位严格落实退水、废污水处理和水**保护等各项措施,保护水环境。
三、业主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规范安装取水量计量设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量应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上述建设内容将作为取水设施验收的重要内容。
四、出现法定的取水限制情形,我局有权依法对取水量予以限制,你单位应当服从并严格遵守。
五、在该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请你单位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我局提出取水工程验收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
许可证。经验收合格、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六、该项目投产后,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税。
七、若该项目的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以及取退水方式
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八、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
或开工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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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