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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22MACJM59D3N | 建设单位法人:张传文 |
| 武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无 |
| 高端宠物食品一体化产业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5-10--015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21-C1321-宠物饲料加工 |
| 建设地点: | ****市**县 ****经济开发区区****创业园创业大道和利沾路交汇处西南角 |
| 经度:118.21686 纬度: 37.6526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16 |
| 东环利分建审〔2024〕03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22MACJM59D3N001W |
| 2025-08-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000 |
| 2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522MACJM59D3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522MACJM59D3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3MACFMBAG79 | 竣工时间:2025-09-16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net/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建设2座生产车间和1座仓库,购置高端宠物食品成套生产线、高端宠物食品原料生产线、宠物烘干食品生产线以及近红外检测设备、电动剪刀升降车、动态检重称、喷码机等设备150台(套),项目建成后,年产高端宠物食品15000吨,宠物烘千食品10000吨,高端宠物食品原料30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利旧1座生产车间,建设1条高端宠物食品原料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高端宠物食品原料30000吨。 |
| 只建设二期工程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高端食品原料生产过程包括金属探测、破碎、粉碎、干燥、混合、筛分、蒸煮、压榨、离心、浓缩。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高端食品原料生产过程包括金属探测、破碎、粉碎、干燥、混合、筛分、蒸煮、压榨、离心、炼油、浓缩 |
| 为达到油脂产出目标,提高油脂产出率,本项目新增1台炼油罐,用于提升离心产生的油脂,炼油废气由管道负压收集后进入“三级喷淋塔+微波光氧”处理,经1根高15m、内径0.7m的排气筒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运营期,高端食品原料生产线中蒸煮、压榨、浓缩冷凝产生的 VOCs、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进入“三级喷淋塔+微波光氧”处理后、干燥的VOCs、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进入“两级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高15m、内径0.45m排气简P1排放,确保 VOCs排放能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它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Ⅱ时段”非重点行业标准,氨、硫化、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15m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 高端宠物食品生产线中烘干产生的颗粒物、臭气浓度进入“旋风除尘+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15m、内径0.3m排气简P4排放,确保颗粒物的排放均能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喷涂、筛分、包装产生的颗粒物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15m、内径0.4m排气简P5排放,确保颗粒物的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宠物烘干食品生产线,热风炉采用低氨燃烧器,烘干及热风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氨氧化物、颗粒物、臭气浓度、烟气黑度废气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高1根15m、内径 0.4m 排气筒P6 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的标准要求,烟气黑度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20)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15m排气筒”排放限值投料、喷涂、放料、料仓、包装产生的颗粒物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15m、内径0.4m 排气筒P7排放,确保颗粒物的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进入“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根高 15m、内径0.3m排气筒P8排放,确保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15m排气筒”排放限值。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全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颗粒物、VOCs、氨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要求,VOCs、臭气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 部分:其它行业》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3535-2019)要求设置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VOCs废气控制风速应按GB/T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测量点应选取在离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 实际建设情况:运营期,高端食品原料生产线中蒸煮、压榨、浓缩冷凝、干燥、炼油产生的VOCs、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进入“三级喷淋塔+微波光氧”处理后、与车间废气产生的VOCs、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进入“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高15m、内径0.7m排气简排放,确保VOCs排放能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它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Ⅱ时段”非重点行业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15m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进入“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根高 15m、内径 0.3m 排气筒排放,确保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15m排气筒”排放限值。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处理站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颗粒物、VOCs、氨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要求,VOCs、臭气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 部分:其它行业》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
| 项目干燥废气由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的“两级喷淋塔+活性炭吸附” 处理工艺变更为“三级喷淋塔+微波光氧”处理工艺;车间废气,经1套“一级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高15m、内径0.7m的排气筒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 | 实际建设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480 | 2.976 | 0 | 0 | 0 | 1482.976 | 2.976 | |
| 0.051 | 0.0078 | 0 | 0 | 0 | 0.059 | 0.008 | |
| 0.002 | 0.0004 | 0 | 0 | 0 | 0.002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187 | 0 | 0.258 | 0 | 0 | 0.187 | 0 | / |
| 0.427 | 0 | 0.45 | 0 | 0 | 0.427 | 0 | / |
| 0.479 | 0 | 0.165 | 0 | 0 | 0.479 | 0 | / |
| 0 | 0.527 | 0.996 | 0 | 0 | 0.527 | 0.527 | / |
| 1 | ****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 机械格栅+调节池+气浮沉淀+厌氧+二级A/O2+沉淀+絮凝+压滤 | 本项目污水总排放口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公司接收废水水质要求。 |
| 1 | 宠物食品原料生产线废气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它行业》(DB37/2801.7-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宠物食品原料生产线产生的蒸煮废气、压榨废气、浓缩冷凝不凝气、干燥废气、炼油废气由管道负压收集后进入“三级喷淋塔+微波光氧”处理后经1根高15m、内径0.45m的排气筒排放 | 宠物食品原料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为1.27~1.50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它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Ⅱ时段”非重点行业排放限值(VOCs60mg/m3);氨排放浓度为1.47~1.60mg/m3,排放速率为7.8×10-2~8.6×10-2kg/h,硫化氢排放浓度为0.099~0.106mg/m3,排放速率为5.3×10-3~5.6×10-3kg/h,臭气浓度实测速率为416~478(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15m排气筒”排放限值(氨4.9kg/h、硫化氢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 |
| 2 | 生物除臭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进入“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根高 15m、内径 0.3m 排气筒排放,确保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15m排气筒”排放限值。 | 。污水处理站排气筒硫化氢排放浓度为0.103~0.110mg/m3、排放速率为4.0×10-4~4.3×10-4kg/h,氨排放浓度为1.87~1.97mg/m3、排放速率为7.2×10-3~7.6×10-3kg/h,臭气浓度为354~478(无量纲),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15m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4.9kg/h,氨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
| 1 | 产噪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合理布局,采取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 | 厂界昼间噪声为52.9~54.5dB(A)、夜间噪声为43.2~44.8dB(A),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
| 1 | 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金属杂质、废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废布袋、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一般固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金属杂质、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反渗透膜、废布袋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污泥外售给有机肥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灯管、化验室固废、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43号)要求进行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 污泥暂存于污泥池,定期清理;金属杂质、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灯管、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化验室固废、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暂存于1座12m2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最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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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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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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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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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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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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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