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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的决定》(国务院令682号)及环保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我单位承诺对公示时间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现将****年产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及1万平方米中空夹胶玻璃建设项目(只对年产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日期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年产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及1万平方米中空夹胶玻璃建设项目(只对年产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市高****开发区金辉大道中段刘应丽厂房一楼,厂房为租赁已建成的工业厂房,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3747m2,主要包含生产车间、废水沉淀池、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等,年产钢化玻璃60万m3、中空夹胶玻璃1万m3(未作验收)。主要设备包括玻璃切割机、玻璃磨边机、玻璃钢化炉、(玻璃中空夹胶线、铝条切割机、铝条折弯机、分子筛自动灌装机、胶料搅拌机为中空夹胶玻璃项目设备未作验收);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为中空夹胶玻璃项目设备未作验收、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等环保设施。
调试日期起止:2026年03月01日至2026年06月01日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方式: 186****1135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