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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2013年9月25日,******政府****集团)有 限公****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司建 ****政府、镇社保所、****中心政务综合服务办公大楼工 程(以下简称综合楼工程),合同工期245天,****建司提供完整 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截止目前,俊鼎建司未向我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提供 该工程资料,导致工程未能结算(决算)。现公告如下:
一 、****建司于2021年12月变更为贵单位,为此,请贵单位承 ****建司与我单位就该项工程的合同约定义务,于2026年3月28 日前将综合楼工程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我单位。
二 、若贵单位未能在前款时限内提供前述资料,我单位将依据《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 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及相关规定组 织审查结算处理,不利后果由贵单位承担。
三 、若由我单位依据该工程现有资料组织审查结算处理,包括但不限
于鉴定费、审查费等所有费用由贵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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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