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文化****中心建设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5630.00平方米
中心坐标:E:113.149686°,N:22.698869°
土地使用权人:****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中科****公司
地理位置及四至:大部分区域为绿地,北部已建设为小公园,榄涌路(划有机动车停车位),**区域建设为道路,东部区域建设为道路并划有机动车停车位,地块红线范围内无堆放固体废物。
历史用途:鱼塘、临时建筑工人住宿、绿化用地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大部分区域为绿地,北部已建设为小公园,榄涌路(划有机动车停车位),**区域建设为道路,东部区域建设为道路并划有机动车停车位,地块红线范围内无堆放固体废物。
地块利用规划依据:**市**区SD-J-01-03编制单元(均安镇李小龙乐园及其周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开发细则
地块利用规划:二类文化设施用地(A2)
调查缘由:本地块历史用途:鱼塘、临时建筑工人住宿、绿化用地,规划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规范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备案的提醒函》,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确保用地安全,****委托**中科****公司对****文化****中心建设项目地块(下称“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1、地块历史沿革
根据人员访谈及调查地块历史卫星影像图可知,本地块 2008年以前为鱼塘(深度约1.7-2.2m,面积约为4452平方米,养殖四大家鱼)、田地(村民种植蔬菜自食);本地块的鱼塘于2008-2009年进行回填,回填主要材料为拆屋砖渣及泥土,回填平均深度约2m,填土总量约0.89万m3,填平后闲置为绿地,地块回填后至2015年一直为闲置绿地、田地;2015年-2019年主要用作地块相邻东面******幼儿园建设的建筑工人临时住宿;地块内东部区域建设为小路;2019年-2022年,******幼儿园完成建设,建筑工人撤场后空置;地块内北部区域建设为一个小公园及榄涌路;2022年-2023年地块内原空置住宿区域拆除,恢复为闲置绿地,2023年至今大部分区域为绿地,北部为小公园,榄涌路(划有机动车停车位),**区域为道路,东部区域为道路并划有机动车停车位。
2、相邻地块历史沿革
通过卫星图和历史资料的核查,本地块周边历史上相邻四至情况变化如下:
(1)东面:2008年之前为鱼塘、2008年至2015年一直为闲置荒地,2015年至今为******幼儿园。
(2)南面:2013年之前为鱼塘,2013年至2022年一直为闲置荒地,2022年至今为**市**富安林木业(仅竹子售卖)。
(3)西面:历史至今地块间隔20m处为西线河支流,2008年之前地块西面间隔西线河支流50m处为鱼塘,2008年至2015年为闲置空地,2015年建成为****恒****公司距离地块54m。
(4)北面:2008年之前为空地,2008****社区。
3、潜在特征污染物
地块内潜在关注污染物主要为填土施工机械使用的石油烃(C10-C40),其主要在鱼塘养殖过程中、建筑工人临时宿舍车辆停放、机械设备使用施工过程中润滑油滴漏等通过地面下渗等污染途径,可能对地块内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4、重点关注区域
根据现场勘查、相关知情人访谈及历史资料收集,调查地块内历史迄今为鱼塘、临时建筑工人住宿、绿化用地;初步判定地块内重点关注区域面积为5630.00平方米(其中涉及填土面积约为4452平方米)。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调查地块内存在潜在污染区域,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合调查地块用地功能情况,需对本地块的土壤、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辨明调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结合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识别工作,在上述划分重点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地块功能分区情况,在地块内按每1600平方米(40m×40m)划分为1个重点采样单元,共划分6个重点采样单元,每个采样单元内布设1个监测点位,共布设6个采样点(采样单元面积合计为9600平方米,大于地块平整区域用地面积5630.00平方米,满足布点要求);从历史卫星图可知,地块外东北侧、东侧为绿化用地,至今一直保持原始地貌不变,未受外界扰动,结合地块周边地形地貌情况,在地块东北侧、东侧绿地设置2个土壤对照点,作为本次地块调查的土壤对照监测点位,两个对照点与本地块的距离为263m和431m。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分别在调查地块设置3个监测井,共设置3个监测点位(与土壤监测共点)。
5、监测因子
根据第一阶段识别出的潜在关注土壤特征污染物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的要求,选取的土壤监测因子如下。
(1)pH值、水分;
(2)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镉、汞、砷、铅、六价铬、铜、镍;
(3)VOCs(27项):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
(4)SVOCs(11项):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5)石油烃(C10-C40)。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的要求,地下水不设置必测项目,选测项目应根据地块污染识别确定的特征污染物选取。本次地下水监测因子选取第一阶段识别出的潜在关注土壤污染物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涉及的污染因子,具体如下:
(1)基本水质因子(2项):pH值、浑浊度;
(2)溶解性重金属(7项):镉、汞、砷、铅、六价铬、铜、镍;
(3)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
1、土壤环境调查结论
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不含对照点),共采集30个土壤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各土壤采样点检测数据表明:
①pH:地块内6个点位共30个土壤样品中有29个土壤样品出现pH>7.5,占总样品数96.7%,土壤呈碱性。土壤酸碱性主要是土壤溶液中的H+与吸附在土壤胶体表面的H+的反映,与气候条件、母质、植被等影响因素均有关。地块内土壤呈碱性,可能是由于地块相对地势较低,地块附近28m外为西线河支流,地块靠近处于易积水的地形,有利于接纳钙、镁、钠的碳酸盐和重碳酸盐等盐基,土壤胶体为盐基所饱和,胶体水解时产生OH-,易发育成中性—碱性土(复盐基作用)。本地块的2个土壤背景对照点的pH值结果均呈碱性。
②重金属: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7项重金属中除六价铬未检出外,其余6项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但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③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的27项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④半挥发性有机物: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的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⑤石油烃(C10~C40):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本项目地块土壤样品中所有检测指标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环境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地下水样品3份(不含平行样品),地下水样品共监测10项,其中检出的指标为pH值、浑浊度、汞、砷、铅、镉、铜、镍、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共计9项,六价铬指标均未检出。
检出的9项指标中,除浑浊度指标检测结果不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外,其余8项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附录E推导出筛选值(≤1.1mg/L)。
根据《**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办函〔2009〕459号),地块所处区域属于《**省地下水功能区划》中的珠江三****开发区。地块内3口水井出现浑浊度指标超标,主要原因与地块监测井筛管段含淤泥质粘土有关,淤泥质粘土颗粒粒径为0.005~0.05mm,一般常规石英砂滤料难以彻底过滤。
浑浊度为地下水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同时本地块所在区域用水****公司供给,该区域地下水为非饮用水水源,且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进行其他开发利用。当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且不进行其他开发利用时,地下水中的浑浊度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
综上,本项目地块内3个地下水监测井的检测指标中,除浑浊度指标不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外,其余理化、金属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未超过《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附录E推导出筛选值(≤1.1mg/L)。超标的浑浊度对人体健康不存在风险。
四、初步调查结论
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为土壤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除了浑浊度,地下水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标准及《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值。浑浊度不是毒理性指标,经分析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调查地块作为二类文化设施用地(A2)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