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佳海洋生物产业园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由****建设的新诺佳海洋生物产业园建设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于2026年3月9日****交易中心****中心公开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委员会评定,推荐结果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
项目负责人:彭晓勇,投标报价:****0520元,投标工期:60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
项目负责人:刘马拓,投标报价:****3456元,投标工期:60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姚 聪,投标报价:****4194元,投标工期:600日历天
评标纪要: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以下单位:
1、**云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酒店建设项目”不属于“工业建筑工程”范畴,且在**或**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该业绩,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
2、****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紫薇中学综合楼建设工程”不属于“工业建筑工程”范畴,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
3、****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中国**金融大厦项目1幢7、8层精装修工程”不属于“工业建筑工程”范畴,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逾期未回复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
4、**鸿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高纯晶硅项目(年产2X5万吨高纯晶硅一期5万吨项目)”,在**或**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该业绩,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
5、****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陕甘区域**北川项目10号地总承包工程”,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工业建筑”特征,且在**或**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该业绩,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
6、****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公司检修试验用房建设项目”,签约合同价为****8634元,且查询**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明确本项目为公共建筑,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业绩要求,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
7、****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文化用品创意产业园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证明材料中未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第3.7.3条款明确规定“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分工”,且经查询**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明确该项目工程用途为“公共建筑”。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
8、****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山海协作产业园****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证明材料中未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第3.7.3条款明确规定“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分工”,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
9、****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证明材料中未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第3.7.3条款明确规定“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分工”,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
10、****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工程总承包”,证明材料中未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第3.7.3条款明确规定“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分工”,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
11、****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业绩为“莱茵工业园改造项目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证明材料中未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第3.7.3条款明确规定“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分工”,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条款—(1)资格审查内容—第②条款规定,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业绩要求,****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上述11家投标单位资格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 2026年3月11日至3月1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名义加盖公章、个人必须署实名)。
招标人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580-****971。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580-****557。
行政监督部门:**市****建设局,联系电话:0580-****971。
招标人:****
招标代理: ****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