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案鸣⒃某药业公司涉嫌金额过亿串通投标案,实质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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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越刑事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本部门”)由本所多名拥有丰富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是律所最具竞争力的核心品牌业务部门之一。本部门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申诉、刑事危机处理等领域,主要针对商事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及提供刑事非诉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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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反腐深化背景下,出借资质陪标、围标行为常被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罪,企业极易身陷刑事风险。****事务所张经中律师办理的******串通投标案,涉案中标金额超亿元,企业因出借资质、****公司陪标被立案侦查。张经中律师透过行业招投标“潜规则”,对陪标、围标行为作实质法律解释,精准拆解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为企业洗脱刑事罪名。本案获评连越2025年度优秀案例,不仅厘清了“形式围标”与“实质串通投标”的司法边界,****药行业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了实操范本。


案情简介:****公司身陷刑事风险


****长期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配送业务,2021 年,同案人****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向医院相关负责人贿送好处费并串通投标细节,因无投标资质,****公司寻求挂靠服务。****公司 A、B 公司陪标,并安排员工制作标书、安排不同人员参与开标,****公司中标,刘某获利几百万余元,药业公司收取服务费、垫资费等几十万余元。案发后,药业公司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刑事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企业经营面临严重刑事风险。


核心争议:陪标围标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


本案的核心争议,****药行业招投标案件的常见焦点:药业公司出****公司陪标、围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 223 条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即本案是否存在真正的 “其他投标人”,案涉行为是否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过往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多将此类 “出借资质+关联陪标”行为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罪,理由是形式上存在多个投标人配合中标,符合“串通”外在特征。而张经中律师认为,认定刑事犯罪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需抛开形式表象,对陪标围标行为作出实质法律解释,准确界定行为性质,避免将一般市场违规升格为刑事犯罪。


辩护核心:穿透形式表象,从犯罪构成要件厘清罪与非罪界限


张经中律师围绕串通投标罪法定构成要件,从主体独立性、客观行为本质、法益侵害性三个核心维度,论证案涉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不构成刑事犯罪。串通投标罪的核心是不同独立利益主体间的 “暗中勾结、互相配合”,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且需损害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其他投标人利益,而本案中,药业公司的所有投标行为均按客户“中间人”要求实施,****公司****公司关联方****公司,无独立投标意愿和利益诉求,标书制作、报价均由同一客户控制,本质上是单一投标人的形式化投标,并非不同主体间的 “串通”。同时,本案无其他独立投标人参与竞争,未损害任何投标人合法利益,也未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缺少串通投标罪的法益侵害要件,虽形式上属于“围标”的市场违规,但与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存在本质区别,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案件结果: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充分审查并采纳了张经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明确认定:****公司协同投标的行为,本质是一名投标人为满足招投标形式要件实施的围标行为,****公司均为程序性形式投标,未侵犯其他竞标人合法权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情形,不构成《刑法》第 223 条第一款规定的串通投标罪。****公司成功摆脱刑事风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价值:厘清司法边界,为医药行业同类案件提供辩护与裁判指引


****事务所2025年度优秀案例,其成功办理不仅帮助企业摆脱刑事风险、挽回经营损失,****药行业及招投标领域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明确了认定串通投标罪不能仅看形式投标主体数量,更需穿透表象审查主体独立性、利益归属性,坚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核心判断标准,厘清了“形式围标”与“实质串通投标”的司法认**界。同时,本案提出的 “主体独立性审查”“法益侵害性判断”“实质解释”等辩护要点,为医药行业串通投标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辩护思路,且案件处理结果契合优化营商环境与精准打击刑事犯罪的司法导向,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过度刑事规制,精准界定刑事犯罪与市场违规的边界,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营商环境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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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中


连越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中心主任,**大学刑法学硕士。获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第十一届、第****协会****委员会副主任、****协会职务犯罪****委员会副主任、**省首批刑事辩护专家库入库律师、****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检察院听证员、****侨联法顾委委员、****法学会****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学会****研究会副秘书长、****委员会仲裁员、****委员会仲裁员、****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著有《领导干部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LIANYUE LAW FIRM

供稿:连越刑事法律事务部

校对:袁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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