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个人借用资质施工招标时即介入、中途换单位又换人→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情形时的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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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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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东****公司诉**市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讲述:

一、一个项目,两次挂靠,前后A+BC三个人施工。

1. 第一次挂靠:A****公司资质投标并中标(招标时已介入)。但甲公司并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随后发函明确退出。
甲公司退出后,A的施工队伍仍然继续在现场施工。
2. 第二次挂靠:为了完善手续,A****公司资质,重新走了一遍招投标流程并中标****公司一致),****公司名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 施工中途:A施工到一定阶段后退场,后续由B、C****公司完成剩余工程。

工程在2009年竣工验收合格。
但因为工程款金额争议巨大,乙公司作为名义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直接出具了两种合法的计算方式。

二、两种造价鉴定方式:都合法,但结果差巨大。

本案中,鉴定机构针对A已施工部分,给出两种均合法有效的鉴定方法:

1. 按招投标文件核算
先算出已完工程造价占整体已完工程造价的比例,再乘以投标文件中各部分的投标合价,累计得出一个造价金额。
2. 按施工合同及定额核算
按照合同约定的当地定额标准计价,
因A无资质,根据〔2008〕2号文件,该鉴定预算中人工费未作调整,且社会保障费的相关项目取费率均按归零计取。得出另一个更高的造价金额。

但法院最终没有简单二选一,而是按施工部位分开适用:

- 地下及地上低层部分:合同明确约定按定额结算,按定额算;
- 地**层部分:无补充协议约定,按招投标文件算。

三、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本案存在多处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情形:

1. 无资质个人挂靠施工。
A、B、C均无施工资质,****公司、乙公司资质施工,属于典型的“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法律明确禁止。
2.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
A通过挂靠他人资质两次参与投标并中标,
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法院直接认定:两次中标均自始无效。
3. 建设单位明知挂靠,仍配合操作,存在明显过错。
建设单位从招标阶段就知道A没有资质,仍然与其磋商、允许施工、配合重新招投标、签合同,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免责。

四、工程人可从中获取的关键几点:

1. 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照样要付工程款:
虽然中标无效、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司法解释,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2. 按不同部位,分别适用两种造价算法;

- 地下及地上低层:合同明确约定按定额结算,按定额鉴**果执行。
- 地**层:没有补充协议约定定额,按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参照招投标文件计价。

3. 材料价差不予调整,情势变更不成立;

关于材料价格涨跌能否调整价差,本案材料价差是不予调整。

理由是:
- 钢材等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
- 属于签约时可以预见、应当预见的市场行情;
- 不符合“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这一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 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材料价格波动可以调整。

法院裁判理由:
价格波动在签约前已存在,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补差价。

4. 建设单位的质量抗辩,因无证据被驳回;

建设单位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款,但未提供充分、合法证据,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5. 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予以支持;

乙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超出法律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朋友们可研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本文仅为法律实务研究,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专业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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