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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 1.1元 人民币 |
| 21,786,536.01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一、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计划文号”变更为“ / ”。 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10.6.3条第二列 “中标人支付,不单独列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金额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修改为“中标人支付,不单独列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金额为以中标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具体费率标准:100 万元以下 1.0%、100-500万元 0.7%、500-1000 万元 0.55%、1000-5000 万元 0.35%。” 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9.3条“支付”中“项目开工且上级资金到位后,先拨付合同价的 30%;工程进度达到 80%且上级资金到位后,付款至合同价的 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上级资金到位后,拨付至审计额的 97%,余 3%为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2 年后,若无质量缺陷拨付清余款。”变更为“项目开工后,先拨付合同价的30%(10%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10%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其他用于工程准备);工程进度达到80%,付款至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审计额的 97%,余 3%为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2 年后,若无质量缺陷付清余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