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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29MA7N97834J | 建设单位法人:潘若谷 |
| 潘若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高新技术产业园石钟**大道 |
| 江阀铸锻**军工海洋装备配套铸锻产业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2-C3392-有色金属铸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
| 经度:116.30447 纬度: 29.74795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9-08 |
| 九湖环评〔2023〕2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429MA7N97834J001U |
| 2025-12-0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0 |
| 8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29MA7N97834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403MA3AC1DD9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8MA****923A | 竣工时间:2025-12-08 |
| 2025-10-3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30 |
| 2026-01-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1089l1E5 |
| 项目选址位于**省**市**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石钟**大道,中心地理坐标:E116°18′2.194″,N29°44′48.342″,占地面积为15.3亩。项目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条铸造生产线、1条锻造生产线、1条热处理生产线、1条机加工生产线、仓库以及相应的环保工程等,以碳素钢、电解铜、铝锭等作为原料,经过铸造、锻造、热处理、机加工等工艺生产阀门,建成后形成年产500吨舰船设备配套有色金属特种铸件、1000吨高强钢锻件的生产加工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选址位于**省**市**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石钟**大道,中心地理坐标:E116°18′2.194″,N29°44′48.342″,占地面积为15.3亩。项目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条铸造生产线、1条锻造生产线、1条热处理生产线、1条机加工生产线、仓库以及相应的环保工程等,以碳素钢、电解铜、铝锭等作为原料,经过铸造、锻造、热处理、机加工等工艺生产阀门,建成后形成年产500吨舰船设备配套有色金属特种铸件、1000吨高强钢锻件的生产加工能力。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500吨舰船设备配套有色金属特种铸件、1000吨高强钢锻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500吨舰船设备配套有色金属特种铸件、1000吨高强钢锻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铸造、锻造、热处理、机加工 | 实际建设情况:铸造、锻造、热处理、机加工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运营期废气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熔炼废气、熔炼天然气燃烧尾气、抛丸废气、热处理天然气燃烧尾气、切割粉尘、打磨粉尘。其中熔炼废气、熔炼天然气燃烧尾气经气旋混动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热处理天然气燃烧尾气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切割粉尘、打磨粉尘经自身重力沉降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二)运营期废水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热处理废水、喷淋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以及生活污水。其中热处理废水、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排水以及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后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排入长江。 (三)运营期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为锯床、车床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型设备,设备安装消声器和橡胶隔振垫,房间墙体材料采取相应的消声、隔声、吸声等措施控制项目生产设备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运营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边角料、收集粉尘、废布袋、熔炼废渣、废气处理水喷淋沉渣、含油废抹布、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抛丸钢珠以及生活垃圾。其中不合格品、边角料、熔炼废渣、废气处理水喷淋沉渣、废抛丸钢珠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相关部门;含油废抹布、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收集粉尘、废布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处理。 本项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严格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建设;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一)运营期废气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熔炼废气、熔炼天然气燃烧尾气、抛丸废气、热处理天然气燃烧尾气、切割粉尘、打磨粉尘。其中熔炼废气、熔炼天然气燃烧尾气经气旋混动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热处理天然气燃烧尾气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切割粉尘、打磨粉尘经自身重力沉降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二)运营期废水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热处理废水、喷淋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以及生活污水。其中热处理废水、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排水以及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后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排入长江。 (三)运营期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为锯床、车床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型设备,设备安装消声器和橡胶隔振垫,房间墙体材料采取相应的消声、隔声、吸声等措施控制项目生产设备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运营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边角料、收集粉尘、废布袋、熔炼废渣、废气处理水喷淋沉渣、含油废抹布、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抛丸钢珠以及生活垃圾。其中不合格品、边角料、熔炼废渣、废气处理水喷淋沉渣、废抛丸钢珠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相关部门;含油废抹布、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收集粉尘、废布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处理。 本项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严格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建设;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建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你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安排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保制度,加强运行期环境保护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你公司在开展环保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 实际建设情况:(一)已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已按规定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安排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保制度,加强运行期环境保护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三)项目竣工后,已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开展环保设施验收过程中已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未弄虚作假。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6 | 0.405 | 0 | 0 | 0.16 | 0.16 | |
| 0 | 0.147 | 0.041 | 0 | 0 | 0.147 | 0.147 | |
| 0 | 0.01 | 0 | 0 | 0 | 0.01 | 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2 | 0.004 | 0 | 0 | 0.002 | 0.002 | / |
| 0 | 0.143 | 0.374 | 0 | 0 | 0.143 | 0.143 | / |
| 0 | 0.325 | 0.3266 | 0 | 0 | 0.325 | 0.325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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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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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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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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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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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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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