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公司(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池进
授权委托人:谢振凡
单位地址:**省**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
被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王佳仪
单位地址:**县华埠镇泰康路5号科研楼
项目名称:**县钱**绿色农产品加工仓储产业园-**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监理
投诉事项:认为****质疑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法规及客观事实。
投诉主张:1.立即暂停本项目后续流程,****委员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审批局出具批复(备案表)的效力”进行复核,确认其与“发改部门出具文件”等效;
2.撤销因该文件导致的资信评分扣减(扣减分值:2分),重新计算我司资信得分及最终排名;
3.书面告知投诉处理结果。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我司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行政审批局(简称“审批局”,****分行政审批权)于2023年5月8日出具的《****园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绍柯审批投〔2023〕121号),及2023年2月24日出具的《****园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备案表》。该备案表明确记载“****园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内容”“备案机关意见:同意备案”等信息,且该备案表已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示(可查),我司提供的文件完全覆盖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备案”实质内容,无任何遗漏或偏差,与我司投标项目完全对应。
****审批局出具批复(备案表)的合法性依据。一是机构改革后职能划转的法定依据。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及《****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多地原“****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职能已整体划转至新组建的“****管理局”。****政府已于2016年8月24日正式印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第一批划转各类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6〕67****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公示,明确“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并附《划转事项目录》,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发改局划转。区审批局是当前**市**区行政区域内法定的“投资主管部门”,其出具的备案表、****发改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发改部门出具”的要求(“发改部门”应理解为“承****政府部门”,而非狭义的“****委员会”机构名称)。
****委员会认定错误的法律依据。一是违反“实质重于形式”的评审原则。****审批局备案表已完整体现****机关、文号、内容、意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资信评分”对“项目审批手续完备性”的实质考核要求。评标委员会仅因机构名称差异否定文件效力,属于“形式主义评审”,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是曲解“发改部门”的法律含义。招标文件中的“发改部门”是对“****政府部门”的统称,而非特指“****委员会”这一机构名称。在机构改革已完成多年的背景下,仍以“机构原名”****机关,显****政府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对该条款的解释属于“缩小解释”,****审批局的法定职能,违反《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解释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的规定。三是资信评分扣减缺乏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明确资信评分标准为“发改部门出具的发改批复或 发改项目备案表”。如前所述,审****发改局文件等效,我司已提供合规文件,理应得分。评标委员会在无招标文件明确禁止“审批局出具文件”的情况下扣减得分,属于擅自增设评审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四是资信评分扣减涉嫌违法。****发改局等效的文件不予认可,则存在已完成职能调整地****发改局)出具的批复/备案表皆不予认可;那么只要是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发改局以外的部门,则非发改局出具批复/备案表的区域业绩都不能被作为评分业绩使用。上述情况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法规及客观事实。****回复:“整份投标文件中未附带任何关于“职能划转”的政府文件,评标委员会无法核实该备案表出具主体的合法性及与发改部门文件的等效性,****委员会对总监理工程师业绩项不予计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生效时间以发布日为准,不因相对人未知悉而否定效力。****委员会未知悉关于“职能划转”的相关公告内容为由,否定我司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我司认为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法规及客观事实。
投诉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于2025年12月17日发布预公告,12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开标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09:00。2026年1月2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集团****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和******公司。2026年1月22日,招标人收到投诉人的异议书,反****委员会以“****审批局出具的批复(备案表)不符合招标文件‘发改部门出具’的要求”为由,对投诉人资信评分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项不予认可(扣减2分),导致投诉人资信得分低于实际应得分数,最终排名受影响。
2026年1月27日,****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同1月27日决定受理投诉,并开展调查。经依法审查投诉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委员会复核等,现本案调查取证程序履行完毕。
经调查: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部分X条明确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情况:自2020年7月1日以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单个合同额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类施工监理业绩,得2分(时间、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如下:须同时提供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发改部门出具的发改批复或发改项目备案表,且业绩证明材料中须体现项目规模、工程内容、总监姓名。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直接认定项目规模、工程内容、总监姓名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否则不得分。上述证明材料须体现项目总监为同一个。
2026年1月20日,投诉人在案涉项目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情况部分提供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绍柯审批投〔2023〕121号)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机关****审批局。18点58分,代理机构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公布资信业绩评审汇总表。19点05分,代理机构电话联系投诉人确认资信分。19时34分和19时35分,投诉人分别致电代理机构两次,然而代理机构均未接听。 19点40分,投诉人于不见面开标大厅咨询********公司资信业绩扣分的情况。代理机构于当日19时36分、19时53分和20时15分共三次回复,明确指出投诉人提供的备案信息中“****审批局”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发改部门出具的发改批复或发改项目备案表”不一致,属资信材料不实,评标委员会在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情况评分项未给予投诉人相应的分值,即总监业绩分值为0分。在评审结束前,投诉人未对业绩扣分情况提出异议。2026年2月6日,本机关行业主****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中明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发改部门”出具,而在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并未看到《****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第一批划转各类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6〕67号)该份证明材料,无法认定“****审批局”出具的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及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是否具有发改部门的审批职能,****公司拟派项目总监业绩不予认可,资信分中总监业绩分值为0分。
招标文件明确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情况:自2020年7月1日以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单个合同额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类施工监理业绩,得2分(时间、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如下:须同时提供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发改部门出具的发改批复或发改项目备案表,且业绩证明材料中须体现项目规模、工程内容、总监姓名。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直接认定项目规模、工程内容、总监姓名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否则不得分。上述证明材料须体现项目总监为同一个。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总监业****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中载明建筑面积为11.486621万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该项目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记录项目总监均为苗普军。投诉人投****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绍柯审批投〔2023〕121号)和该项目《**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以上事实有①投诉材料;②招标文件;③投标文件;④异议回复函;⑤复核结果;⑥通话记录截图;⑦不见面开标大厅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1.投诉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绍柯审批投〔2023〕121号)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备案机****行政审批局,情况属实;2.根据《****开发区、**市**区、**市**区、**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16〕40号)、《****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第一批划转各类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6〕67号)和《****政府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25〕12号)等文件规定,****审批局已于2016年依法承接原发改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相关职能,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职能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未明确排除职能划转后的审批、备案主体,评标委员会仅将备案主体狭义限定为发改部门,未考虑职权依法调整的客观事实,该认定依据不足;3.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审批局出具的备案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在实质意义上符合招标文件“发改部门出具的发改批复或发改项目备案表”的要求;4.投诉人已提交全过程咨询合同、竣工验收材料等佐证,业绩在时限、规模、人员信息等方面均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另行提供职能划转相关文件,以此不予认可业绩并扣分,属于不合理加重投标人责任。评标应坚持实质审查原则,避免单纯形式审查。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成立,****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根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X条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招标人于5个工****委员会对投诉人总监理工程师业绩项重新评审并修正资信得分,确保评分结果客观公正。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