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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83MAEHTUJ76F | 建设单位法人:许杨眉 |
| 蒋万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 **省****开发区88号恒润高科卫浴产业园A-C6幢201号 |
| ****年总产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50吨、金属水暖卫浴配件200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7-C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8.272500 纬度: 25.03777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1-26 |
| 泉南环评〔2025〕表16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83MAEHTUJ76F001X |
| 2025-12-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12 | 运营单位名称:**** |
| ****0583MAEHTUJ76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583MAEHTUJ76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200MA32EP543X | 竣工时间:2026-01-05 |
| 2026-01-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4-05 |
| 2026-0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网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购买已建厂房建筑面积约1543平方米,年产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50吨、金属水暖卫浴配件2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购买已建厂房建筑面积约1543平方米,年产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20吨、金属水暖卫浴配件200吨 |
| 生产设备未全部到位,本次验收属于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塑料水暖卫浴配件:ABS塑料原米→熔融注塑/挤塑→修边→组装→试水→成品;②金属水暖卫浴配件:不锈钢坯件→激光焊接→抛光→委外电镀→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①塑料水暖卫浴配件:ABS塑料原米→熔融注塑/挤塑→修边→组装→试水→成品;②金属水暖卫浴配件:不锈钢坯件→激光焊接→抛光→委外电镀→成品。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冷却用水及试压用水循环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至符合入网水质要求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统一处理。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配套符合技术标准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排气筒,并规范设置排放口。废气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熔融注塑/挤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抛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及表9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限值要求。 3.合理生产布局,生产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应进行消声防振处理,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维护管理,避开休息时间作业,防止噪声、振动污染。 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处置。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无害化处理,贮存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严禁随意倾倒、弃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5.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084吨/年,根据《****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挥发性有机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免予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全市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处理。 2.项目熔融注塑、挤塑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35m高排气筒引至厂房屋顶排放;抛光粉尘废气经过抛光线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厂房专用管道引至屋顶排放,排放高度约35m。项目未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封闭和提高集气收集效果来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 3.项目主要噪声污染源为生产设备运转噪声,项目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自然衰减等措施进行降低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4.①生活垃圾 现阶段项目员工15人,日常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7.5kg/d(2.25t/a),****园区定点垃圾桶,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②一般工业固废 现阶段项目抛光工序配套布袋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量约为1.17kg/d(0.35t/a),集中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内,由物资回收店回收利用。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设在底层车间内,面积约10m2,符合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保要求。 ③危险废物 项目危险固废主要为更换的废活性炭,项目调试阶段尚未更换活性炭,日后更换的废活性炭暂存于加盖的密封桶内,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待暂存至一定数量后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置。项目危废暂存间独立设于夹层车间内,面积约5m2,地面和裙脚已做防腐防渗措施,满足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条件,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 项目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取两天验收监测数据平均值1.11×10-3kg/h,年工作时间按3000h,则核算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033t/a,项目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核定VOCs排放量0.084t/a,因此本次验收实际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总量未超过环评批复要求。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18 | 0 | 0 | 0 | 0.018 | 0.018 | |
| 0 | 0.009 | 0 | 0 | 0 | 0.009 | 0.009 | |
| 0 | 0.0009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379.5 | 0 | 0 | 0 | 379.5 | 379.5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33 | 0.084 | 0 | 0 | 0.003 | 0.003 | / |
| 1 | 园区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处理。现状区域内市政污水管网已铺设并接****处理厂。 | ****园区化粪池处理,与园区内其他企业生活污水混合处理,无法区分单独采样,因此本次验收暂不对生活污水进行监测 |
| 1 | 熔融注塑、挤塑配备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35m高排气筒P1;抛光线内置布袋除尘器+厂房专用管道引至屋顶排放,排放高度约35m | 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及周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项目熔融注塑、挤塑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35m高排气筒引至厂房屋顶排放;抛光粉尘废气经过抛光线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厂房专用管道引至屋顶排放,排放高度约35m。项目未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封闭和提高集气收集效果来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P1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最大排放浓度两天分别为0.74mg/m3、1.1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两天分别为9.62×10-4kg/h、1.47×10-3kg/h,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的排放速率平均值两日均值为2.23×10-3kg/h,则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约6.69kg/a,现阶段项目年产塑料水暖卫浴配件120t,则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约为0.06kg,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0.5kg/t产品)。根据核算,项目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设施对甲烷总烃处理效率约49.1%。P2排气筒出口颗粒物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均低于检出限20mg/m3,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9.5kg/h)。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两天分别为1.0mg/m3、1.28mg/m3,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3。项目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两天分别为1.29mg/m3、1.16mg/m3,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标准限值(1h平均浓度值10.0mg/m3,任意一次值30.0mg/m3)。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控点处颗粒物两日最大浓度值分别为0.315mg/m3、0.298mg/m3,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 mg/m3。 |
| 1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昼间厂界噪声检测点位的等效声级测量值在62.2-63.8dB(A)之间,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项目夜间不生产,夜间厂界噪声无需检测。 |
| 1 |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处置。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无害化处理,贮存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严禁随意倾倒、弃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 ****园区垃圾桶定点收集,由园区保洁清理。 项目注塑边角料经过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集中****公司再利用。项目目前调试期间无需更换活性炭,日后产生的废活性炭按要求先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待暂存至一定数量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置。项目已按要求设置了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各类固废均能够妥善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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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