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1.7亿米电子级玻璃纤维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联系电话:0552-****079
地址:**市**区胜利路1166号
| 项目名称 | 年产1.7亿米电子级玻璃纤维布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台玻路1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项目一方面拆除现有98.7 t/d玻璃纤维熔窑及配套窑炉烟气治理措施,保留前段原料配料工序和后段捻线、整浆、织布、后处理工序,停用现有燃气锅炉,外购蒸汽,保留其他生产配套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另一方面**193 t/d玻璃纤维熔窑及配套年产1.7亿米捻线、整浆、织布、后处理等主体工程,在现有厂区预留用地**联合车间、原料库、空压及制冷站、制氧站和环保工程等。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玻璃熔窑烟气经“HTR-3SO脱硝+碱液脱酸+湿电除尘”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原料系统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耦合加工浸渍烘干废气经“两级碱喷淋+过滤箱+两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水处理站恶臭经喷淋填料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使用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玻璃窑炉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和原料系统产生的颗粒物执行《**省地标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5-2022)表1限值,并应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玻璃窑炉排放的氯化氢、氟化物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限值。 石英砂烘干、浆纱烘干、一次退浆、二次退浆、耦合加工浸渍烘干、耦合加工水洗烘干等涉天然气热风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排放限值,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A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耦合加工浸渍烘干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涉VOCs物料加工工序”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特征污染物甲醇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废水处理站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2.废水 项目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废水、离子交换反冲洗水、拉丝成型冷却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浸润剂废水、耦合剂废水、膜处理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车间清洗废水和恶臭处理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离子交换反冲洗水、拉丝成型冷却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浸润剂废水、耦合剂废水、超滤系统浓水、车间冲洗废水、恶臭处理废水和初期雨****处理站处理后排****处理厂深度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处理厂深度处理。 废水排放执****处理厂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3.噪声 项目运营期新增高噪声设备主要包括球磨机、烘干机、螺旋给料机、退浆机、喷气织机、空压机、风机、循环水泵等,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风机安装减振垫和消声器,设置隔声罩等措施来减少噪声的影响。各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丝、废布、除尘灰、废过滤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器、废滤膜、废水处理站污泥、废分子筛、废包装袋等,暂存于一般固废间,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为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油桶、废弃含油抹布、废包装桶、废瓶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环境风险 项目建成后涉及的环境风险物质为天然气、矽烷耦合剂、甲醇、醋酸、丙酮、石油醚、油类物质等。风险场所为联合车间、天然气管道、危化品库、联合车间等。建成后,通过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可用有效。严格落实每日巡检,进行例行监测。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事故应急物资。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措施,控制、削减风险危害。根据综合环境风险评价,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前提下,项目环境风险可控。 |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环境局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 相关部门意见 | 蚌****工业信息化局备案表,项目代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