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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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13I项目名称:********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0********0013I001品目名称:********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经济开发区**永辉供应链产业园6#1号010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本项目中标单位“**市良实****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1.根据开标记录表结果显示,**市良实****公司报价为下浮率4%,根据价格分计算公式,该公司报价得分应为25.63分,但评审公示中,该公司价格分显示为28.47分,且价格分分值计算表中“中小企业给予X%(联合体x%)价格扣除后报价”一项,所有投标人均未加分。请说明28.47的价格分如何计算得出。 2.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的小型企业范围为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市良实****公司参保人数为111人,营业收入2023年为7298.67万元,合理怀疑**市良实****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中,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不属于小微企业。 3.本项目采购类别为:货物类。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一节采购内容,一次性用品类中明确要求:40斤白猫大桶洗洁精(制造商为:****公司),彩虹杀虫剂(制造商为:四****集团****公司),以上制造商均人员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收入10亿以上,不属于中小企业。 4.根据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附件: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内容。 其调料类制造商为:**味****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酱油、食醋、酱腌菜、酱类、豆制品、食杂、农副土特产品、饮食、饮料、料酒、辣椒制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并不生产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内调料类的食盐、大木耳、小木耳等物品。 其成品牛奶、面包类制造商为:**好****公司,该公司为乳制品生产企业,亦不生产面包。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未包含采购清单全部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综上所述,**市良实****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不予认可,不能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应当以原本报价下浮率4%进行价格分计算。
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请求:要求重新计算**市良实****公司价格分及总分,修改中标结果。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致各投标供应商: ****《********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项目,经核查,采购文件参数中存在品牌指向的情况,上述情形已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构成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报财政监督部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特此回复。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构成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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