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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资质要求相关内容作如下澄清,本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与原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7号)及《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相关规定,原招标文件中“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要求予以取消,调整为:投标人须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且已列入该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
资质要求其余条款、资格预审资料提交及后续在线登记确认要求不变,仍按原招标文件及修订后的资质要求执行。
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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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