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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司于2026年1月22****机关提出《**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3月11日作出了《**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双行审决〔2026〕41号),现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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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