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洋镇里黄村**坞地坪抬升项目勘察设计
补充文件(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工程名称:**市大洋镇里黄村**坞地坪抬升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编号:****),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及修改:
一、对潜在投标人的提疑回复:
1、关于潜在投标人业绩的问题,建议在“企业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栏中删除(软土类)描述,同步增设:
①地质灾害类边坡治理项目,治理高度大于40米(包含)的,每项得2分;
②治理高度10米(含)~40米(不含)的,每项得1分。
回复:设置该项业绩要求,是为更好匹配本项目设计需求,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潜在投标人提出删除“软土类”描述,增设地质灾害类边坡治理业绩评分的建议,不予采纳,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关于联合体牵头单位的问题,建议:①关于项目负责人:建议将“3.5节拟派项目负责人由牵头人单位派遣”优化为“由联合体协议明确的项目总负责人担任,并在联合体协议中载明其职责分工与责任主体”。
②关于资信标评审内容中企业业绩:建议将“企业业绩(若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单位)”优化为“企业业绩(企业业绩根据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技术分工,由承担相应工作的成员单位提供)”。
回复:①经研究,予以采纳。
拟派项目负责人:
√3.5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由牵头人单位派遣)
修改为:“√3.5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如为联合体投标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协议明确的项目总负责人担任,并在联合体协议中载明其职责分工与责任主体。)
②经研究,予以采纳。
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企业业绩条款:“企业业绩(若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单位)”修改为:“企业业绩(若联合体投标的企业业绩根据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技术分工,由承担相应工作的成员单位提供)”。
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P36页
人员要求表
| 序号 |
专业 |
人数 |
人员要求 |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见招标公告 |
| 2 |
岩土专业负责人 |
1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
| 3 |
水文专业负责人 |
2 |
具备水文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
| 4 |
岩土勘察专业负责人 |
2 |
具备工程地质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
| 5 |
工程测绘专业负责人 |
1 |
具备工程测量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
修改为:
人员要求表
| 序号 |
专业 |
人数 |
人员要求 |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见招标公告 |
| 2 |
岩土专业负责人 |
1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
| 3 |
水文专业负责人 |
2 |
具备水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
| 4 |
岩土勘察专业负责人 |
2 |
具备工程地质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
| 5 |
工程测绘专业负责人 |
1 |
具备工程测量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
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局
****公司
****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