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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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基本信息
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窗口办理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常规信息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省-**市-宝**-钟灵大道街道-155号,详细地址:****服务大厅3楼B3号综合窗口;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5-****114;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5-12345; |
| 实施主体 |
****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29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 基本编码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9022369 |
| 实施编码 |
115********9022369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90223694****02 |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2 |
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3 |
**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4 |
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无 |
查看更多 |
| 5 |
税收完税证明(社保费)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6 |
开工告知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无 |
查看更多 |
| 7 |
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8 |
**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9 |
建筑施工补充合同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10 |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详细信息
| 名称 |
操作 |
|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发包单位证明材料.doc |
下载 |
详细信息
| 名称 |
操作 |
|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发包单位证明材料.doc |
下载 |
办理材料详情
| 材料名称 |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部门规章】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省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 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参保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 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
| 备注 |
无 |
详细信息
| 名称 |
操作 |
| 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参考版).doc |
下载 |
详细信息
| 名称 |
操作 |
| 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参考版).doc |
下载 |
办理材料详情
| 材料名称 |
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部门规章】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省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 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参保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 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
| 备注 |
无 |
详细信息
| 名称 |
操作 |
| **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doc |
下载 |
详细信息
| 名称 |
操作 |
| **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doc |
下载 |
办理材料详情
| 材料名称 |
**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部门规章】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省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 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参保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 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
| 备注 |
无 |
办理材料详情
| 材料名称 |
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部门规章】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省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 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参保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 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
| 备注 |
无 |
办理材料详情
| 材料名称 |
税收完税证明(社保费)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不限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省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 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参保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 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
| 备注 |
无 |
办理材料详情
| 材料名称 |
开工告知书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开工晚于施工合同时间变更提供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部门规章】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省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 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参保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 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
| 备注 |
无 |
办理材料详情
| 材料名称 |
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部门规章】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省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 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参保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 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
| 备注 |
无 |
详细信息
| 名称 |
操作 |
| **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xlsx |
下载 |
详细信息
| 名称 |
操作 |
| **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xlsx |
下载 |
办理材料详情
| 材料名称 |
**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政府规章】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省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 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参保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 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
| 备注 |
无 |
办理材料详情
| 材料名称 |
建筑施工补充合同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部门规章】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省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 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参保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 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
| 备注 |
无 |
详细信息
| 名称 |
操作 |
|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jpeg |
下载 |
详细信息
| 名称 |
操作 |
|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jpeg |
下载 |
办理材料详情
| 材料名称 |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无 |
| 受理标准 |
无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部门规章】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省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 施工企业确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并提供发包单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缴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办理延期申请并按规定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竣工时间。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参保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竣工日期。 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
| 备注 |
无 |
受理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工期、项目工程量、取消总包资格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对予批准办理的,****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条款内容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填报《**省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表2-13),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向企业出具《**省建设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表2-14)。
条款内容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条款内容
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条款内容
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条款内容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条款内容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规范性文件 |
第一点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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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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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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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省工伤保险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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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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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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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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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工伤保险条例》 |
行政法规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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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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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 |
问: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和什么组成 答: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 2 |
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 3 |
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应届毕业生报考少民骨干硕士研究生资格审定
应届毕业生报考少民骨干硕士研究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民族为少数民族
2.在**参加高考
满足条件 不满足条件
注意: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应届毕业生报考少民骨干博士研究生资格审定
应届毕业生报考少民骨干博士研究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民族为少数民族
2.在**参加高考
满足条件 不满足条件
注意: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3.报考应届博士的考生,若报考多个院校,需填写多个电子表单,每****学校,最多支持报考三个院校。
未就业考生报考少民骨干硕士研究生资格审定
未就业考生报考少民骨干硕士研究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民族为少数民族
2.在**参加高考
3.需**提供未就业证明
满足条件 不满足条件
注意: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未就业考生报考少民骨干博士研究生资格审定
未就业考生报考少民骨干博士研究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民族为少数民族
2.在**参加高考
3.需**提供未就业证明
满足条件 不满足条件
注意: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3.报考应届博士的考生,若报考多个院校,需填写多个电子表单,每****学校,最多支持报考三个院校。
在职考生报考少民骨干硕士研究生资格审定
在职考生报考少民骨干硕士研究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户口在**
2.工作在**
3.工作单位同意报考
满足条件 不满足条件
注意: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3.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需上传一份单位盖鲜章后扫描出的PDF登记表,同时也需在线填写一份电子登记表单。(填写的电子登记表内容需和上传的PDF表内容一致)
在职考生报考少民骨干博士研究生资格审定
在职考生报考少民骨干博士研究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户口在**
2.工作在**
3.工作单位同意报考
满足条件 不满足条件
注意: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3.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需上传一份单位盖鲜章后扫描出的PDF登记表,若报考多个院校,需上传多个登记表,每个登记表对应一个报考院校,最多支持报考三个院校。
4.考生除了上传PDF登记表,还需在线填写电子登记表单,每个电子登记表内容对应一个上传的PDF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