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注册/登录」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市丘海一横路3号商铺、仓库、空地等20项资产分别再次招租
项目编号: ****
挂牌价格(万元): ¥ 见正文
保证金(万元): ¥ 见正文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3-11
挂牌期满日期: 2026-03-17
首次登载报刊:
标的所在地区: **省-**市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 项目名称 |
**市丘海一横路3号商铺、仓库、空地等20项资产分别再次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5个周期 |
| 挂牌起 始日期 |
2026年3月11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年3月17日 |
| 标的简况 |
| 标的坐落 |
**市丘海一横路3号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招租面积(㎡) |
挂牌月租金(元/月) |
竞租保证金(元/月) |
加价 幅度(元)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2026年3月18日) |
| 1 |
****商铺2号 |
25.49 |
1,631.00 |
1,631.00 |
20 |
9:00 |
| 2 |
****商铺3号 |
25.49 |
1,631.00 |
1,631.00 |
20 |
9:05 |
| 3 |
****商铺10号 |
25.49 |
1,631.00 |
1,631.00 |
20 |
9:10 |
| 4 |
****商铺12号 |
25.49 |
1,631.00 |
1,631.00 |
20 |
9:15 |
| 5 |
****商铺9-10号 |
75.24 |
3,838.00 |
3,838.00 |
20 |
9:20 |
| 6 |
****商铺11-12号 |
75.24 |
3,838.00 |
3,838.00 |
20 |
9:25 |
| 7 |
****商铺27号 |
37.62 |
1,919.00 |
1,919.00 |
20 |
9:30 |
| 8 |
****商铺39号 |
73.24 |
3,237.00 |
3,237.00 |
20 |
9:35 |
| 9 |
****商铺42号 |
38.12 |
1685.00 |
1685.00 |
20 |
9:40 |
| 10 |
****商铺43号 |
38.12 |
1685.00 |
1685.00 |
20 |
9:45 |
| 11 |
丘海一横路**仓库1号东门 |
372 |
9,116.00 |
9,116.00 |
50 |
9:50 |
| 12 |
丘海一横路**仓库2号东门 |
551 |
13,512.00 |
13,512.00 |
50 |
9:55 |
| 13 |
丘海一横路**仓库3号 |
1115.74 |
27,336.00 |
27,336.00 |
50 |
10:00 |
| 14 |
丘海一横路**仓库6号 |
1115.54 |
27,331.00 |
27,331.00 |
50 |
10:05 |
| 15 |
丘海一横路**仓库7号西侧 |
374 |
9,169.00 |
9,169.00 |
50 |
10:10 |
| 16 |
丘海一横路**仓库7号东侧 |
747 |
18,302.00 |
18,302.00 |
50 |
10:15 |
| 17 |
丘海一横路**仓库8号西侧 |
278 |
5,845.00 |
5,845.00 |
20 |
10:20 |
| 18 |
丘海一横路**仓库9号 |
538.81 |
12,393.00 |
12,393.00 |
50 |
10:25 |
| 19 |
丘海一横路简易仓库4号 |
204.3 |
3,575.00 |
3,575.00 |
20 |
10:30 |
| 20 |
丘海一横路修理车间 |
492.85 |
9,857.00 |
9,857.00 |
50 |
10:35 |
| 租赁期限 |
1年 |
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月支付,先支付后使用 |
承租押金(元) |
首年1个月租金 |
| 标的状态 |
其中9、10、12、13、14、15、17、18、20号标的资产处于空置中,其余标的处于不定期租赁中。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除9、10、12、13、14、15、17、18、20号标的资产除外,其余均设优先权 |
| 装修期 |
若标的最终由原租户竞得,不给予装修期。若非原租户竞得,给予新承租方1个月的免租装修期,装修期含在总租赁期限内。 |
| 标的概况 |
1、靠近海秀快速路及丘海大道,交通方便,商铺仓库宽深比较好,层高为标准层高,水电供应正常,附属设施完备,无物业费。 2、据《资产评估报告》描述:8号标的资产为街道拐角处,使用较不方便。 3、据《资产评估报告》描述:20号标的资产,因现状为空置,无修理设备、修理承台等,与仓库基本相同,故本次假设为仓库进行租金评估;申报的工业用地,因地上的临时汽修机械棚等临时建筑和构筑物为原承租人自建,建、构筑物未申报纳入评估范围,本次对其不进行租金评估,亦未考虑原承租人实际使用用途,而按申报的工业用地进行租金评估。 4、据《资产评估报告》描述:对于19号标的资产,其室内有原承租人搭建的冷库,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 5、具体情况详细见《资产评估报告》。 |
| 租赁用途 |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租赁用途,或将承租的房屋用于从事经 营餐饮(重油烟)、机械维修加工(大型)和家禽、生禽、宠物、易 燃易爆物品、化工产品销售等扰民、污染环境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性行业经营项目。 |
| 重大事项披露 |
1、19号标的资产中室内原租户人搭建的冷库不属于本次招租范围内。若非原承租户成交,招租方协调原租户拆除或搬离,如有纠纷,由招租方与原租户、新承租户协商解决。 2、该房屋为招租方享有使用权的宗地,建筑物部分为历史遗留,未经报建,目前已经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报名前须知悉并自愿接受该现状,理解其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主合同履行不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均不会以该房屋的权属状况、规划报建手续等现状问题为由,向招租方提出任何形式的主张。 3、招租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时,招租方会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并给予承租方一个月的搬迁时间,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招租方概不予赔偿。交易双方按承租方实际租赁的期间结算租金。 3、招租资产在招租方名下,未办理单独的产权证及证明手续,新租户承租之后无法保证办理相关房产证等手续。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与资产挂牌价相同 |
| 评估基准日 |
2025年12月18日 |
| 评估机构 |
**瑞寰土地房地产****公司 |
| 招租方基本情况 |
| 出租方 情 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1133N |
| 招租方承诺 |
本次招租的资产权属关系清晰,对该资产具有完全处置权,招租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
| 招租方 决策文件 |
金城函[2025]139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海****集团有限公司 |
| 承租方资格条件与交易条件 |
| 承租方资格及相关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1)报名须缴纳的竞租保证金见上表(公告期内须到达产交所指定账户),竞租保证金在确定为承租方后用于支付交易服务费(保证金多退少补),扣除交易服务后如有剩余保证金,待双方签订合同后无息退还;如未竞得,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确认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按招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承诺书范本签订租赁合同,若在10个工作日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违约。 (3)成交后,承租方按最终竞得价交纳租金、押金至招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不得破坏、改造建筑主体结构,需要重新装修时,装修方案须经招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4、租赁期限内,未经招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该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转让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5、招租方负责标的资产的清退工作,若标的非原租户竞得,给予原租户2个月过渡期,招租方将于新承租方确定之日起2个月内清退原租户并将资产交付新承租方。原租户竞得的,不给予过渡期安排。 6、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
| 标的交割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成交后按公告要求及合同约定支付。 |
| 特别告知 |
1、资产按现状招租,如招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不影响招租成交价格。公告期内,意向承租方须亲自查看项目标的,特别提醒,未查看的意向承租方视为对本次招租的铺面现状已确认。 2、标的按现状转让,本公告关于标的的图片及文字描述仅供参考,以现场勘验及实际情况为准。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产交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标的详细资料可到**产交所查阅,也可联系转让方查阅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等资料。 3、招租方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交易规则与报名手续 |
| 竞价规则 |
1.本项目采用网络竞价,根据报价结果,按高低排序前两名,价高优先,依次递补原则确定承租方。若只有一个竞租人参加竞价,由意向竞租人按不低于挂牌底价报价。若产生报价最高前两名:最高报价者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与招租方签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交纳竞租保证金,产交所不予退还,报价次高者自动成为承租方,经产交所函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应与招租方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交纳竞租保证金产交所不予退还;以上最高报价者及报价次高者不签约情形为招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2.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行使优先承租权须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竞租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若优先承租权人摘牌,优先承租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与招租方签约,否则仍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交纳竞租保证金,产交所不予退还;报价最高者自动成为新承租方,经产交所函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应与招租方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交纳竞租保证金,产交所不予退还;不能签约情形为招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3.意向承租资格经我所审核通过后,竞租人凭E交易系统推送短信中的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并须申报有效价格,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承租人。 4.竞价成交后应签署竞价确认书,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按所报价格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招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 5.竞租人在竞价前请****交易所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有关《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6.重要提醒:请竞买人选择良好的上网环境,确保终端设备运行良好和网络正常(建议使用有线网络、台式电脑终端)。该竞价系统不支持同一个账号多端登录同时竞价,请勿执行与竞价过程无关的操作。在竞价过程中,请关闭其他与本次竞价无关的,可能影响网络竞价操作的应用软件。 |
| 现场展示 |
** |
| 报名时间 |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17:00止 |
| 报名手续 |
竞租人须在2026年3月17日17:00****交易所网站(www.****.cn)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注册为竞买方)、报名,报名时须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承租申请表》《招租项目网络竞价须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报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并将竞租保****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承租申请表》《招租项目网络竞价须知》(见附件); 2、意向承租方主体资格材料证明材料: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2)自然人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若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资料均须签字及加盖公章(法人)或签字并摁手印(自然人)。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 竞租成功的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将用于交易服务费结算,竞 价未成功的竞租人保证金,交易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产交所指定缴纳保证金账户: 户名:****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银行****分行 账号:提交系统审核后,请竞租人按E交易系统自动发送的短信提示缴纳。 2、竞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所缴纳的竞租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及招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1)竞租人提出承租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1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不参加后续网络动态报价的; (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包括竞租人在内的各竞租人均不出价的; (4)最高报价者及报价次高者存在不按公告约定与招租方签约的; (5)竞租成交后拒绝签署有关竞价确认书的; (6)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承诺书的; (7)未按照公告规定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8)竞租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
| 服务费 |
本次交易服务费为租赁总租金的2.5%,由承租方承担(每个标的不低于1000元)。 |
| 竞价安排 |
竞租人取得竞买资格后即进入自由竞价阶段,可进行自由报价; 自由竞价时间段:2026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上午9:00止。自由竞价阶段结束的同时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具体限时竞价时间详见上表),限时竞价周期为120秒,如有新的报价自动延续120秒,120秒后无新报价,则最高报价者确定为承租方。 |
| 附件下载标书代写 |
1、《承租申请表》 2、《招租项目网络竞价须知-66间资产招租》 3、《租赁合同》 |
| 咨询电话 |
项目(报名)咨询:交易一部 耿先生 ****8010、孙女士 ****8019 技术支持:信息部 刘先生 ****8002 |
| 单位地址 |
1.公司本部地址:**省**市国兴大道61****银行大厦18楼 2.海****服务中心窗口:**市**区****二街政务二期一楼大厅18号窗口 3.****交易中心6号窗口:**市**区东岸一路旅文﹒**总部港A3栋8楼口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