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60303025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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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资金现金
150,000元 人民币
8,400,000元 人民币

2026—2028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答疑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2026—2028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招标编号:****)的答疑补遗如下:

一、答疑

提问1:

一、关于评标办法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疑问

1.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关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1.****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打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含)以下不得分,120%(不含)-140%(含)得1分,140%(不含)-160%(含)得2分,160%(不含)以上得3分。2.****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打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40%(含)以下不得分,140%(不含)-160%(含)得1分,160%(不含)-180%(含)得2分,180%(不含)-200%及以上得3分。”建议(1)将该时间范围修改为2025年第三季度;(2)针对核心偿付****公司****公司分别设立评分标准。

2.质疑理由:(1)截至当前,市场上主流的大型险企,如中国人寿、中国**、**、**洋等均未披露2025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无法提供合规、可核验的四季度数据,如坚持采用2025年第四季度数据,投标人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可公开核验的证明材料,影响投标文件的正常编制与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故建议采用2025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2)根据****总局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及“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计算方法存在显著差异。****公司的资本计量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公司。根据****总局公布的数据,2025****公司的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15.0%,****公司为 212.7%,两者差距悬殊。因此在同一评分标准下,****公司****公司提出相同的要求,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的不合理限制,影响其公平竞争的权利。****公司****公司分开标准,核心偿付****公司调整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含)以下不得分,120%(不含)-140%(含)得1分,140%(不含)-150%(含)得2分,150%(不含)以上得3分。”标书代写

答:(1****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考核时间范围修改为: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一到三季度的平均值,详见补疑1;

(2)从宏观统计数据上看,寿险行业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虽低于财险行业,但这并****公司均处于同一水平线。经核查当前市场公开数据,在寿险领域中,依然有大量经营稳健、资本实力雄厚的险企,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远超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如果简单地将寿险与财险分开设限,未能真实反映市场竞争格局。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须具有普适性和客观性,偿付能力是评价投标人能否履行未来长期合同的底线指标,必须采用统一的尺度进行衡量。****公司统计平均值较低,就为其设立较低的门槛,这将对其他在同一标准下努力达标甚至超标的企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这违背了招标投标法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为保证本次招标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经审慎核查,本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偿付能力的评分要求,是基于确保所有投标人具备基本履约能力和抗风险底线这一核心原则设定的,****公司****公司设置差异化的偿付能力评分标准,请各投标人按原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关于评标办法中服务业绩的疑问

1.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关于服务业绩,要求“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过1个保险服务期达到1年及以上的补充医疗保险项目,且单份合同承保人数达到3000人及以上的,得2分,投标人每多提供一个满足以上要求的项目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本项最多得4分。”针对此项建议细化评分要求。标书代写

2. 质疑理由:招标人的保险方案明确涵盖住院医疗和住院津贴保障。为确保中标人具备匹配的服务能力和经验,更好地服务广大员工,建议对服务业绩的评分要求进行细化。具体而言,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项目需同时涵盖住院医疗和住院津贴责任,并且单份合同(含统谈分签)的保费规模应在300万元以上。这样的细化要求能更精准地对标招标人现有规模及方案,筛选出具备同类项****公司。故建议修改为“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过1个保险服务期达到1年及以上的补充医疗保险项目,需包含住院医疗和住院津贴责任,单份合同(含统谈分签)满足承保人数达到3000人及以上且保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得2分,投标人每多提供一个满足以上要求的项目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本项最多得4分。”标书代写

答:1. 现有业绩评分标准已能充分体现投标人的服务能力。原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1日以来承保过补充医疗保险项目,且服务期达到1年及以上、单份合同承保人数达到3000人及以上”的业绩,并从数量维度设置阶梯分值。该指标聚焦于承保规模(人数)和服务持续性(期限),这两****公司承接类似项目能力最直接、最客观的体现。人数规模反映了供应商的风险聚合与运营管理能力,服务期限则证明了其履约稳定性。因此,现有标准已能有效筛选出具备相应经验和实力的供应商。

2. 关于增加“包含住院医疗和住院津贴责任”的建议有造成过度限制竞争的风险,可能会排除大量仅承担其中一项但同样具备大型项目管理经验的优质供应商,导致有效竞争不足,不利于招标人择优选择。

3. 关于增加“保费规模300万元以上”的建议涉嫌变相设定规模门槛,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嫌疑,缺乏法律依据,易引发争议。

综上所述,原招标文件设置的业绩评分标准综合考虑了项目的实际需求、法律法规的合规性以及市场竞争的充分性,能够科学、公正地评选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因此,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予修改,请各投标人按原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提问2:

投标文件2.2.4(1)A商务部分(50分)评分标准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8)分”中,要****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2025年第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此项带有指向性和排他性。据查,****公司均要一季度完才会公示4季度相关信息。建议改为:****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2025年第二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答:****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考核时间范围修改为: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一到三季度的平均值,详见补疑1。

提问3:

尊敬的招标人,经研读招标文件,请贵司补充以下信息以便报价,具体如下:在职员工职业等级:1、所有投保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平均年龄、最大年龄及最小年龄;2、所有投保职工及退休人员中每5岁各自年龄段的人数(21-25岁人数,26-30岁人数,31-35岁人数,36-40岁人数,41-45岁人数,46-50岁人数,51-55岁人数,56-60岁人数,61-65随人数,66-70岁人数,71-75岁人数,76-80岁人数,80岁以上人数);3、在职员工职业等级;4、参保人员的医保所属地、既往症情况、赔付情况信息收集。感谢贵司的支持!

答:1. 关于人员年龄结构统计(平均年龄、年龄段细分等)

人员年龄属于企业员工的个人敏感信息,且数据处于实时变动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无权强制要求招标人提供如此详细的员工年龄分布作为报价基础。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企业的人力**管理状况、行业通行的用工模式及经验数据,自行评估项目履约过程中的人员配置与成本构成,招标文件已提供足够的服务范围描述作为报价依据。

2. 关于退休人员的统计

退休人员的管理模式较为灵活,要求投标人对“退休人员”做如此精细化的年龄段切割(特别是76-80岁及80岁以上),在实际操作中极难统计,且此类数据与本次服务方案的报价并无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请投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拟投入本项目的核心团队及作业人员的能力要求与配置标准。

3. 关于参保人员在职员工职业等级、既往症及赔付情况

既往症及赔付情况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医疗健康数据,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格保护。招标人无意获取也不具备权限收集此类信息。服务方案的报价应基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及考核要求进行测算,而非基于参保员工的个性化健康状况进行区别定价。在职员工职业等级与本次服务方案的报价并无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投标人无权强制要求招标人提供。请各投标人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正文中关于服务内容、人员配置最低要求、服务质量标准等内容,结合各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及市场行情进行合理报价。

4.关于参保人员的医保所属地:参保人员的医保所属地均为**区,详见补疑2。

本次招标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择优选择供应商,招标文件已提供了满足报价的必要条件,不再就上述涉及隐私及无法统计的信息进行补充说明。

二、补遗

补遗1、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A商务部分(50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8分):

“1.****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打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含)以下不得分,120%(不含)-140%(含)得1分,140%(不含)-160%(含)得2分,160%(不含)以上得3分。

2.****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打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40%(含)以下不得分,140%(不含)-160%(含)得1分,160%(不含)-180%(含)得2分,180%(不含)-200%及以上得3分。

3.****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进行打分,A级得2分,B级得1.5分,C级得1分,D级不得分。

****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2025年第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修改为:

“1.****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一到三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平均值进行打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含)以下不得分,120%(不含)-140%(含)得1分,140%(不含)-160%(含)得2分,160%(不含)以上得3分。

2.****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一到三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平均值进行打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40%(含)以下不得分,140%(不含)-160%(含)得1分,160%(不含)-180%(含)得2分,180%(不含)-200%及以上得3分。

3.****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进行打分,A级得2分,B级得1.5分,C级得1分,D级不得分。

****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以及2025年一到三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2025年第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补遗2、

招标文件第一章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在保险期间内****在职职工:预估6600人(男职工5500人,女职工1100人),退休职工:预估6000人,总人数共计约12600人,****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为准”。

修改为:

“2.1项目概况:在保险期间内****在职职工:预估6600人(男职工5500人,女职工1100人),退休职工:预估6000人,总人数共计约12600人,参保人员的医保所属地均为**区,****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为准”。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及补遗有冲突的地方,以本答疑及补遗为准。本答疑及补遗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11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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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20260303025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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