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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正合同样板履约保证金描述及**投标结束时间的补遗
一:
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第三条 履约担保
(一)在甲方与乙方办理结算时,甲方扣留当期结算含税价款(扣除当期永久性扣款后)10%作为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过程中乙方因承担违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并不予返还。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①乙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如有);
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供应物资;
③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四)因乙方违约被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未补足的甲方有权在当期物资结算款中扣缴补足,不足部分在下期结算中扣缴补足,直至补齐履约保证金。“
修正为:
“第三条 履约担保
本合同无履约担保,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
将投标结束时间顺延至2026年3月27日10时,请知悉。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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