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1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责改〔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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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环责改〔2026〕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学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54MAABR3EN82
地址:**市**区郭家镇******
接群众投诉,2026年3月3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区白鹤街道******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餐饮废油脂处理生产线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同年10月建设完成,上述行为属于生态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020********989)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厂房租赁合同证明违法事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证明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投资证明证明该项目的总投资额。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日提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办事处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前不得擅自投入建设。
****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机关行政拘留。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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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