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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地编号: | **** | 宗地总面积: | 0.303865公顷 | 宗地坐落: | ****开发区海滨大道中76号 | ||
| 年限: | 40年 | 土地用途: | 零售商业用地 | 项目名称: | |||
| 成交价: | 3280万元 | 受让单位: | **** | ||||
| 备注: | 其它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受让方逾期不签合同的,终止供地,没收竞买保证金。 2.交款方式: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3.交地时间和方式:成交之日起30日内按现状交地。****管理中心和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管理中心须在约定的交地时限内通知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如因受让人自身原因未在通知期限内****管理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交地时间从约定的交地时限届满之日起算。 4.动工建设时间和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 5.开竣工认定标准:开工认定标准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认定标准以自然**部门规划核实全部通过为准。 6.相关配建要求: (1)居住小区、大型商业服务业项目,以及大型公交站点必须在城市道路行人主出入口附近设置一个占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城市公共自行车驿站,****政府批准实施运行的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配置不少于50辆公共自行车的车辆和管理设备。****停车场应按照我市的选型系统进行配建。城市公共自行车驿站的布置不****车行驶和人行道路造成干扰,并保证自行车存取的方便与安全。该公共自行车驿站须与开发项目用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竣工后无偿移****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具体建设标准及要求、移交程序、后续管理要求以及土地竞得者的相关履约责任,均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监管协议书》实施。 (2)根据**市 2025年度第二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会审会议精神,建议本宗****管理中心提供的《**经开区海滨大道中 76号约 81亩政府储备用地城市设计和建筑概念设计项目》方案效果,设置城市设计导则管控要求如下:1.项目建筑的外立面风格与色彩设计须与场地周边建筑协调统一,****广场景观形成公共空间的融合性、整体性;2.项目建筑应采用板式设计,强化街墙连续性界面,建筑立面应以垂直绿化连结上下空间层次的绿地,形成片区的立体绿化系统;3.项目建筑的朝海方向应设置退台式平台,形成逐级向上的立面造型。建筑顶部****花园,确保****广场的绿地有效融合(见附件效果图)。 7.未尽事宜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执行。 8.该宗土地出让方应缴交的印花税****管理中心负担。 | ||||||
二、公示期:2026年03月11日 至 2026年03月15日
三、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八、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单位地址:**市**区军民路29号
邮政编码:524000
联 系 人:周生
联系电话:****170
电子邮件:****@163.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