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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四号线报废地铁运营资产 |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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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辖区 |
| 17.0034万元 人民币 |
| 20 |
| 2026-03-11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3、受让方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4、受让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及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因此产生的运输、仓储、处置等费用及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资产,全部以现场的实物及状态为准。受让方应自行包装、搬运、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在包装、搬运、运输标的资产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受让方应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为其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 7、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等。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转让方认可的场平地净的标准。 8、受让方清运时若涉及切割、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应具备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 9、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