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集团****公司年产40万吨饲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性质(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中东镇省道212北面,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1分10.822秒,北纬22度49分45.478秒。项目占地面积约40768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原料车间、散装成品车间、卸料棚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设1条饲料加工生产线,年产饲料40万吨。项目总投资17119.68万元,环保投资167.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98%。
二、项目符合**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废气。项目设置一台6t/h燃生物质锅炉。锅炉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4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锅炉表2燃煤锅炉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饲料加工生产线废气。原料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1#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清筛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2#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粉碎、混合、制粒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密闭管道+3#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密闭管道+4#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以上粉尘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
3.严格入圆筒仓、原料投料粉尘、初清筛、生产车间投料、包装粉尘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软化水及排污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项目锅炉软化水及排污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内道路洒水降尘,不得外排;化验废水滴定中和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地浇灌。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饲料生产布袋收集粉尘、初清固废、自然沉降的粉尘、废包装袋、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锅炉灰渣和除尘粉尘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由厂家定期更换后回收或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抹布及手套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和贮存池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9.18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026年3月1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