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23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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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型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金龙路2号**万科大厦C座2层201号房屋A2-14、A2-15号工位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五象新区秋月路8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5FD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26****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提供的工程师资质严重涉嫌伪造,应按虚假应标废标。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资质文件在投标时已过期或暂停,应进行重新评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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