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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朱蛟138****5536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或抽 查对象(含范 围、数量或比 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事项类型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河道采(运)砂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从事河道采(运)砂的单位 | 建设审批监督检查,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检查; 2.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1.河道采砂规划、许可监督检查; 2.现场监管有关情况监督检查。 | 2026年12月之前完成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2次 | 水政股 | 否 | |
| 2 | 生态流量安全生产和防汛检查 | 《****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24]13号;《**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常水发[2024]6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备汛检查工作的通知》常水发[2025]3号 | ****电站 | 1.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防汛监督检查 | 2026年12月之前完成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2次 | 农村水电股 | 否 | |
| 3 | 对生产建设项目(企业)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含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 辖区范围所有生产建设项目(企业) | 1.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审批情况。 2.建设管理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建设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项目水土流失监测和竣工验收情况。 3.规费缴纳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2026年12月之前完成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事项 | 2次 | 水土保持股、水土保持站 | 否 | |
| 填写说明: | |||||||||||
|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 |||||||||||
|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 |||||||||||
| 3.“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列为非现场检查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无扰检查”。 | |||||||||||
| 4.“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抽查对象具体范围、数量或者比例,并在“备注”栏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 5.“检查事项类型”填写“重点检查事项”或者“一般检查事项”。 | |||||||||||
| 6.****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 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机关 15 日内在“**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专栏公示。 | |||||||||||
| 7.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