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001147H | 建设单位法人:孙涛 |
| 刘金鑫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开发区化工产业园**五路西侧 |
| 9万吨/年新戊二醇技术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14-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开发区化工产业园**五路西侧,****厂区内 |
| 经度:****159.71 纬度: 37427.3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7-29 |
| 滨环字〔2025〕7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001147H001C |
| 2025-10-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1600 |
| 8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001147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1600MA3CH0137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恒茗检测****公司 |
| ****1600MA3CH0137N,****0303MADTK2QJ2Q | 竣工时间:2025-11-01 |
| 2025-1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15 |
| 2026-02-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0303MADTK2QJ2Q |
|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9万吨/年新戊二醇产品 | 实际建设情况:9万吨/年新戊二醇产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甲醇制氢单元以甲醇和脱盐水为原料,利用导热油炉加热使甲醇水混合物气化升温,并在双功能催化剂的作用下分解转换为二氧化碳和氢气,再至装置外进行变压吸附提纯氢气。项目使用的原料为异丁醛和甲醛,在碱为催化剂的条件下生成羟基新戊醛,再经加氢反应生成新戊二醇,经精馏去除杂质,得到新戊二醇产品 | 实际建设情况:甲醇制氢单元以甲醇和脱盐水为原料,利用导热油炉加热使甲醇水混合物气化升温,并在双功能催化剂的作用下分解转换为二氧化碳和氢气,再至装置外进行变压吸附提纯氢气。项目使用的原料为异丁醛和甲醛,在碱为催化剂的条件下生成羟基新戊醛,再经加氢反应生成新戊二醇,经精馏去除杂质,得到新戊二醇产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生物质导热油炉烟气、3#甲醇制氢装置工艺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工艺废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载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精馏塔釜残及冷凝废液、焚烧炉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储罐区、3#甲醇制氢装置区和2#新戊二醇装置区等未收集废气。 生物质导热油炉烟气经“多管除尘器+钙钠双碱法脱硫+SCR脱硝+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由45m高排气筒排放,主要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其他燃料锅炉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SCR脱硝氨逃逸浓度须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标准要求。 3#甲醇制氢装置工艺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工艺废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载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精馏塔釜残及冷凝废液等废气(废液)新增污染物进入焚烧炉燃烧处理,新增焚烧炉烟气经“3T+E”燃烧控制和“SNCR炉内脱硝+半干急冷塔+半干法脱硫系统+活性炭喷射装置+袋式除尘器+低温烟气SCR 脱硝装置”组合工艺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技改后全厂焚烧炉外排废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小时值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日均值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CO、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钴、铜、锑、锡、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VOCs、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要求;甲醇、甲醛和环氧氯丙烷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要求;氨、三甲胺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SCR+SNCR脱硝氨逃逸浓度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标准要求,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氨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技改后新增废水为反渗透除盐装置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和循环水系统定期排水,经****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公司。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为循环泵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新增一般工业固废为袋式除尘器收集炉灰、燃生物质灰渣,全部外售综合利用;新增危险废物为废裂解催化剂、吸附工序废分子筛、加氢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检修焚烧残渣、焚烧飞灰、新戊二醇装置精馏塔釜残、新戊二醇装置冷凝废液,新戊二醇装置精馏塔釜残和冷凝废液送焚烧炉处置,其余危废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相关规定。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污水管线、固废贮存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项目最大可信事故及类型为甲醇储罐破裂发生泄漏,引发火灾产生次生污染物CO,引起大气环境污染、地表水污染及人体伤害,要针对危险单元建立有效的监控和预警机制,能够确保及时发现事故,并快速做出应急救援措施,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自动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依托厂区现有容积3441m3的事故水池及事故导排系统,发生事故状况下,事故废水紧急排入事故水池,不直接排入外环境。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生物质导热油炉烟气、3#甲醇制氢装置工艺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工艺废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载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精馏塔釜残及冷凝废液、焚烧炉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储罐区、3#甲醇制氢装置区和2#新戊二醇装置区等未收集废气。 生物质导热油炉烟气经“多管除尘器+钙钠双碱法脱硫+SCR脱硝+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由45m高排气筒排放,主要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其他燃料锅炉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SCR脱硝氨逃逸浓度须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标准要求。 3#甲醇制氢装置工艺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工艺废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载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精馏塔釜残及冷凝废液等废气(废液)新增污染物进入焚烧炉燃烧处理,新增焚烧炉烟气经“3T+E”燃烧控制和“SNCR炉内脱硝+半干急冷塔+半干法脱硫系统+活性炭喷射装置+袋式除尘器+低温烟气SCR 脱硝装置”组合工艺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技改后全厂焚烧炉外排废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小时值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日均值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CO、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钴、铜、锑、锡、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VOCs、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要求;甲醇、甲醛和环氧氯丙烷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要求;氨、三甲胺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SCR+SNCR脱硝氨逃逸浓度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标准要求,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氨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技改后新增废水为反渗透除盐装置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和循环水系统定期排水,经****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公司。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为循环泵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新增一般工业固废为袋式除尘器收集炉灰、燃生物质灰渣,全部外售综合利用;新增危险废物为废裂解催化剂、吸附工序废分子筛、加氢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检修焚烧残渣、焚烧飞灰、新戊二醇装置精馏塔釜残、新戊二醇装置冷凝废液,新戊二醇装置精馏塔釜残和冷凝废液送焚烧炉处置,其余危废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相关规定。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污水管线、固废贮存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项目最大可信事故及类型为甲醇储罐破裂发生泄漏,引发火灾产生次生污染物CO,引起大气环境污染、地表水污染及人体伤害,要针对危险单元建立有效的监控和预警机制,能够确保及时发现事故,并快速做出应急救援措施,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自动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依托厂区现有容积3441m3的事故水池及事故导排系统,发生事故状况下,事故废水紧急排入事故水池,不直接排入外环境。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603 | 0.547 | 0.547 | 0 | 0 | 2.15 | 0.547 | |
| 0.5 | 0.219 | 2.236 | 0 | 0 | 0.719 | 0.219 | |
| 0.064 | 0.011 | 0.202 | 0 | 0 | 0.075 | 0.01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1.5053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3.697 | 0.138 | 2.4156 | 0 | 0 | 3.835 | 0.138 | / |
| 11.451 | 3.347 | 62.559 | 0 | 0 | 14.798 | 3.347 | / |
| 1.315 | 0.356 | 6.617 | 0 | 0 | 1.671 | 0.356 | / |
| 1.62 | 0.528 | 2.148 | 0 | 0 | 2.148 | 0.528 | / |
| 1 | ****处理站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2间接排放标准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 ****处理站 | ****处理站出水污染物中pH值、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最大日均值浓度分别为7.9-8.1(无量纲)、0.56mg/L、8.95mg/L、19.7mg/L、75.5mg/L、0.549mg/L、31mg/L,满足********公司进水水质要求(pH值6-9(无量纲)、总磷8.0mg/L、总氮70mg/L、五日生化需量300mg/L、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45mg/L、悬浮物400mg/L);总锌、总钒、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氟化物、甲醛、硫化物、石油类、总铜、总氰化物、挥发酚最大日均值分别为0.018mg/L、0.01mg/L、602μg/L、1.96mg/L、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0.015mg/L,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总锌2.0mg/L、总钒1.0mg/L、可吸附有机卤化物5.0mg/L、氟化物20mg/L、甲醛1.0mg/L、硫化物1.0mg/L、石油类20mg/L、总铜0.5mg/L、总氰化物0.5mg/L、挥发酚0.5mg/L) |
| 1 | 生物质导热油炉烟气经“多管除尘器+钙钠双碱法脱硫+SCR脱硝+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由4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 | 生物质导热油炉烟气经“多管除尘器+钙钠双碱法脱硫+SCR脱硝+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由4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燃生物质导热油炉外排废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的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38.5mg/m3、68.6mg/m3、8.54mg/m3、未检出和<1级,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SO250mg/m3、NOX100 mg/m3、颗粒物1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m3、烟气黑度1级);SCR脱硝氨最大逃逸浓度为2.07mg/m3,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标准要求(氨逃逸浓度限值2.5mg/m3);氨最大排放速率为0.0766kg/h,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45m高排气筒氨排放速率限值35kg/h) | |
| 2 | 技改后3#甲醇制氢装置工艺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工艺废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载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精馏塔釜残及冷凝废液等废气(废液)新增污染物进入焚烧炉燃烧处理,新增焚烧炉烟气经“3T+E”燃烧控制和“SNCR炉内脱硝+半干急冷塔+半干法脱硫系统+活性炭喷射装置+袋式除尘器+低温烟气SCR脱硝装置”组合工艺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及表2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标准要求;《****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 | 技改后3#甲醇制氢装置工艺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工艺废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载废气、2#新戊二醇装置精馏塔釜残及冷凝废液等废气(废液)新增污染物进入焚烧炉燃烧处理,新增焚烧炉烟气经“3T+E”燃烧控制和“SNCR炉内脱硝+半干急冷塔+半干法脱硫系统+活性炭喷射装置+袋式除尘器+低温烟气SCR脱硝装置”组合工艺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 焚烧炉外排废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小时值排放浓度最大值分别为24.266mg/m3、95.296mg/m3、4.613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SO250mg/m3、NOX100mg/m3、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日均值排放浓度最大值分别为11.185mg/m3、85.242mg/m3、2.113mg/m3,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SO280mg/m3、NOX250mg/m3、颗粒物20mg/m3);CO、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钴、铜、锑、锡、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分别为未检出、0.57mg/m3、5.17mg/m3、未检出、7.56μg/m3、15.9μg/m3、0.0603μg/m3、31.9μg/m3、1.12μg/m3、112μg/m3、0.41ngTEQ/Nm3,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CO、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钴、铜、锑、锡、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的小时浓度限值分别为100mg/m3、4mg/m3、60mg/m3、0.05mg/m3、0.5mg/m3、0.5mg/m3、0.05mg/m3、0.5mg/m3、0.05mg/m3、2mg/m3、0.5ngTEQ/Nm3);CO、氟化氢、氯化氢的日均最大浓度分别为未检出、0.57mg/m3、5.007mg/m3,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CO、氟化氢、氯化氢的日均浓度限值分别为80mg/m3、2.0mg/m3、50mg/m3);VOCs、苯、甲苯、二甲苯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33.6mg/m3、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VOCs、苯、甲苯、二甲苯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2.12kg/h、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要求(VOCs、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60mg/m3、2mg/m3、5mg/m3、8mg/m3,排放速率限值分别为3.0kg/h、0.15kg/h、0.3kg/h、0.3kg/h);甲醇、甲醛和环氧氯丙烷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未检出、0.09mg/m3、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要求(甲醇、甲醛和环氧氯丙烷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50mg/m3、5mg/m3、10mg/m3);氨、三甲胺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187kg/h、未检出,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50m高排气筒氨、三甲胺排放速率限值分别为35kg/h、3.9kg/h);SCR+SNCR脱硝氨逃逸最大浓度为3.60mg/m3,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标准要求(氨逃逸浓度限值3.8mg/m3);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分别为0.03mg/m3、1.79×10-3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549(无量纲),排放限值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硫化氢排放限值分别为3mg/m3、0.1kg/h,臭气浓度排放限值800(无量纲));烟气黑度<1级,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要求(烟气黑度限值<1级)。 | |
| 3 | 新戊二醇装置包装废气经水洗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新戊二醇装置包装废气经水洗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 包装废气DA009排气筒VOCs最大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分别为2.80mg/m3、8.41×10-3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VOCs排放浓度限值为60mg/m3,排放速率限值为3.0kg/h);包装废气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5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
| 1 | 技改项目新增主要产噪设备为循环泵等。(1)已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2)动静分开,将强噪声源集中布置; (3)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 技改项目新增主要产噪设备为循环泵等。(1)已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2)动静分开,将强噪声源集中布置; (3)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 验收监测期间,****东、西厂界昼间噪声值为51.2-52.6dB(A)、夜间噪声值为47.3-48.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