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省-**市-宝**-钟灵大道街道-155号,详细地址:****服务大厅3楼B3号综合窗口;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5-****114; |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5-12345; |
| 实施主体 | ****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45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 基本编码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9022369 |
| 实施编码 | 115********9022369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90223694****01 |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全部展开
收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 1 | 遗属待遇申领表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2 | ****人民法院判决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3 | ****银行账户及已征得其他亲属同意申领的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4 | 遗属待遇领取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5 | 人事档案(在职死亡人员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6 | 遗属待遇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7 | 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或告知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 名称 | 操作 |
| 遗属待遇申领表.jpg | 下载 |
| 名称 | 操作 |
| 遗属待遇申领表.jpg | 下载 |
| 材料名称 | 遗属待遇申领表 | ||
| 材料形式 | 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不限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0 | 纸质材料规格 | 无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无 | ||
| 受理标准 | 无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
| 备注 | 无 | ||
| 名称 | 操作 |
| ****人民法院判决书.PNG | 下载 |
| 名称 | 操作 |
| 法院判决书.PNG | 下载 |
| 材料名称 | ****人民法院判决书 |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不限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人民法院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填报清晰、完整。 | ||
| 受理标准 | ****法院宣告死亡人员的遗属。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九条:参保****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 ||
| 备注 | 无 | ||
| 名称 | 操作 |
| ****银行账户承诺书(空本).docx | 下载 |
| 名称 | 操作 |
| ****银行账户承诺书(样本).jpg | 下载 |
| 材料名称 | ****银行账户及已征得其他亲属同意申领的承诺书 |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不限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填报清晰、完整。 | ||
| 受理标准 | ****银行账户及已征得其他亲属同意。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 关于印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一百零一条:(四)无法提供死亡****银行卡)的,须依据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关材料和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银行卡)。 | ||
| 备注 | 无 | ||
| 名称 | 操作 |
| 居民户口簿3(样本).jpg | 下载 |
| 名称 | 操作 |
| 居民户口簿3(材料样本).jpg | 下载 |
| 材料名称 | 遗属待遇领取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不限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部门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填报清晰、完整。 | ||
| 受理标准 | 遗属待遇领取人为死者亲属。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厅 关于印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一百零一条:(四)无法提供死亡****银行卡)的,须依据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相关材料和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银行卡)。 | ||
| 备注 | 无 | ||
| 名称 | 操作 |
| 参保人事档案.jpg | 下载 |
| 名称 | 操作 |
| 人事档案(样本).jpg | 下载 |
| 材料名称 | 人事档案(在职死亡人员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 |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不限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无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填报清晰、完整。 | ||
| 受理标准 | 在职死亡且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第五条: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 ||
| 备注 | 无 | ||
| 名称 | 操作 |
| 身份证(样本).jpg | 下载 |
| 名称 | 操作 |
| 身份证.jpg | 下载 |
| 材料名称 | 遗属待遇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不限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部门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填报清晰、完整。 | ||
| 受理标准 | 申请人为遗属待遇领取人。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法律】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
| 备注 | 无 | ||
| 名称 | 操作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jpg | 下载 |
| 名称 | 操作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材料样本).jpg | 下载 |
| 材料名称 | 参保人死亡证明材料或告知承诺书 | ||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不限 |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医疗卫生部门 |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 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无 |
| 填报须知 | 填报清晰、完整。 | ||
| 受理标准 | 参保人确认死亡。 | ||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法律】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 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一)丧葬补助费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 ||
| 备注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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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全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 1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全文 | 查看 |
| 2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第十九条 | 查看 |
| 3 | 《****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二条至第九条 | 查看 |
| 4 | ****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法的实施细则 | 规范性文件 | 第六条 | 查看 |
| 5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 | 法律 | 第十七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 1 | 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死亡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能否申领死亡待遇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 2 | 问: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后,企业还需要承担其他费用吗 答: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
| 3 | 问: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死亡后能否领取相关待遇 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3.报考应届博士的考生,若报考多个院校,需填写多个电子表单,每****学校,最多支持报考三个院校。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3.报考应届博士的考生,若报考多个院校,需填写多个电子表单,每****学校,最多支持报考三个院校。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3.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需上传一份单位盖鲜章后扫描出的PDF登记表,同时也需在线填写一份电子登记表单。(填写的电子登记表内容需和上传的PDF表内容一致)
1.不满足以上条件勿报考,否则将作为无效报考。
2.报考时,请仔细核查报考事项是否正确,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样事项。
3.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需上传一份单位盖鲜章后扫描出的PDF登记表,若报考多个院校,需上传多个登记表,每个登记表对应一个报考院校,最多支持报考三个院校。
4.考生除了上传PDF登记表,还需在线填写电子登记表单,每个电子登记表内容对应一个上传的PDF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