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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冯永华《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的第一段第三行“不慎摔伤右脚”是笔误,故本局于2026年3月4日作出《更正通知书》,更正为不慎摔伤左脚。本局作出《更正通知书》后,****公司未果,向贵公司邮寄送达《更正通知书》被退回。
现本局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公告送达。《更正通知书》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2-****420,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上湖东街24号2号楼2楼办公室。
附件:《更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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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