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无偿献血纪念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GXZC2026-G3-000232-YTGC)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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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市****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区**路 30 号神冠豪都 A 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邮编:543200

我公司于2026年3月5日11时40****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2026年无偿献血纪念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1、本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明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并非单纯的货物采购。采购需求中包含的 22 ****公司所述21种货物)仅为服务实现的载体,项目核心价值体现在按需分批配送、3小时紧急供货、24 小时售后响应、免费技术培训、货物质量全程保障等一系列持续性服务上,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的适用前提。

2、本项目作为一体化服务项目,需综合考量供应商的实施方案、服务承诺、人员配置、应急预案等多个服务维度,仅以价格作为中选依据无法保障服务质量和项目实施效果。采用综合评分法,既能兼顾价格的合理性,又能综合评估供应商的服务能力,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2:招标公告中“【分标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 语义不明确、内容糅杂;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未显示货物数量;上述情形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二)项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质疑事项2的答复:

1、招标文件中“【分标1】”****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自动生成的默认标注,本项目实际仅设1个标项,不分分标,不存在“有分标 1 无其他分标”的情况,也未对采购内容造成歧义。该标注属于系统技术呈现问题,并非招标文件刻意设置,所有潜在供应商均获取相同内容的招标文件,不存在“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的情形。

2、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采用“按需分批供货”模式,采购数量需根据实际献血人次动态确定,因此招标文件未列明固定数量,而是明确按采购人实际购买的种类及数量据实核算。该设置符合本项目“按需配送”的实施特点;且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并未影响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1)本项目采购标的包含纯牛奶、酸奶、高钙奶、花生油、大米、月饼等6类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经营预包装食品需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资质。要求供应商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符合项目采购特殊需求的必要条件,与合同履约直接相关,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亦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贵公司以食品类货物的品种占比、预算占比主张修改资质及分标的要求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设置,核心依据是采购标的是否涉及特定合规要求、是否为项目实施的必要前提,而非该类标的在项目中的品种占比或预算占比。只要项目包含需特定资质方可合法经营的货物,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应资质即符合“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这是保障采购标的合法合规的基本前提,与该类产品占比无关。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本项目未拆分标项,是为保障项目服务的连续性、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效率,不存在违法拆分或不合理设置标项的情形。

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四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包括价格、技术、商务等方面,评审因素的具体指标应当明确、细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部分评审因素可以包括资质、业绩、售后服务、履约能力、诚信状况等”;标书代写

(四)《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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