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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十条“****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的规定。现将我县2025年取水许可****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名单详见附表。
监督电话:0876-****409
联系人:李艳芳
联系地址:**县政务楼9楼9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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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
附表:****2025年度发放取水许可核发(延续)、注销和吊销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