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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幼儿园分园设备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1月7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
| 地址:**省****岗区铁景街6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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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且在答复函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相关资质。 投诉事项2:额温枪品牌可可康制造商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在答复函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相关资质。 投诉事项3:厨房设备绞肉机,无3C认证。且在答复函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相关资质。 投诉事项4:厨房设备第28项电子秤,无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且在答复函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证书。 投诉事项5:监控系统第19项21寸显示器,无3C认证。且在答复函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相关资质。 投诉事项6:监控系统第19项21寸显示器,无节能认证。且在答复函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相关资质。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投诉人响应文件提交的《无行贿承诺书》中未体现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属于其未按照要求提供该项目磋商文件要求的无行贿承诺书,****小组以未通过资格性审查而否决投标。 我局认为,评审小组对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判**果准确。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因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事实,本项目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依规其不具备提出质疑的资格。且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202********020-NYYd“政府采购项目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其他供应商的采购结果”的答复:“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基于该答复结果,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投诉应当是有权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答复结果不满意才能提起投诉,因投诉人无权提出质疑,其对以上采购结果也就没有资格提起投诉。 另外,我局在审查处理本投诉事项时,发现以下事实: 1.本项目投诉人的响应文件前半部分完全复制整个磋商文件,以整个磋商文件的内容来充数,不按照要求编写,其投****政府采购活动并非以中标(成交)为目的,有 “碰瓷”质疑及投诉嫌疑,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2.投诉人响应文件投标货物报价一览表中“品牌”及“规格型号”栏的所有设备均填写为“瀚赫”,与“额温枪、智慧黑板、打印复印一体机、电脑(台式)、空调”等实际生产厂家不符,且存在主观故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虚假响应。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 2.对在投诉处理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3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