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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22MAEJ5MB746 | 建设单位法人:王建 |
| 汪文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金拱镇人形河村 |
| 干造编织袋颗粒项目(阶段性)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20-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6.867222 纬度: 30.796111 | ****机关:******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8-26 |
| 环建函〔2025〕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822MAEJ5MB746001Q |
| 2025-10-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822MAEJ5MB74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822MAEJ5MB746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0MA2TK8TE7L | 竣工时间:2025-11-06 |
| 2025-10-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0-16 |
| 2026-02-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1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位于**县金拱镇人形河村,租赁安****公司闲置的1#厂房1400平方米,总投资163万元(环保投资2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房装修改造、设备购置安装及其他附属工程设施等,建成后可年产干造编织袋颗粒75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位于**县金拱镇人形河村,租赁安****公司闲置的1#厂房1400平方米,年产干造编织袋颗粒3750吨。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 |
| 变动情况1、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相较于环评设计尚有了一条干造编织袋颗粒生产线暂未布设。 变动情况2、环评中循环冷却水及喷淋塔废水经混凝沉淀+过滤出后回用;实际建设冷却水及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破碎、投料、熔融挤出、拉丝、冷却、分切、检验 | 实际建设情况:破碎、投料、熔融挤出、拉丝、冷却、分切、检验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循环冷却水、喷淋塔废水经混凝沉淀+过滤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接管标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四周垂帘+布袋除尘器处理,熔融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四周垂帘+喷淋塔+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两股废气合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的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的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破碎机、挤出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采取合理布局、减**装、车间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限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措施。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喷淋塔废油、喷淋塔沉淀粉尘及沉淀污泥、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废厂区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厂区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产生的生活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满足****处理厂接管标准;冷却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已落实《报告表》中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四周垂帘+布袋除尘器处理,熔融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四周垂帘+喷淋塔+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两股废气合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排放限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的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的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已优选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已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限值。已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模头料、废过滤网、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机油、含油劳保用品、废油桶、喷淋塔废油、喷淋塔沉淀粉尘及沉淀污泥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公司)处置。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厂区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危废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重新审核和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237t/a、颗粒物0.349t/a。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根据验收监测数据计算,项目V0Cs、颗粒物年排放量,并未超过批复中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VOCs0.237t/a、颗粒物0.349t/a。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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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336 | 0.349 | 0 | 0 | 0.336 | 0.336 | / |
| 0 | 0.0659 | 0.237 | 0 | 0 | 0.066 | 0.066 | / |
| 1 | 化粪池 | ****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 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处理厂接管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 在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总排口pH的检测结果为8.5、7.7;SS日均浓度分别为40mg/L、33mg/L;COD日均浓度分别为30.1mg/L、46mg/L;NH3-N日均浓度分别为1.40mg/L、1.53mg/L;BOD5日均浓度分别为18.7mg/L、19.0mg/L;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
| 1 | 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喷淋塔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 项目破碎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四周垂帘+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熔融挤出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四周垂帘+喷淋塔(TA002)+除雾+二级活性炭(TA003)吸附处理,与破碎颗粒物统一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合并排放。 | 有组织:在验收监测期间,1#排气筒出口污染物非甲烷总烃两日的最大排放浓度值分别为3.23mg/m3、3.42mg/m3,均低于40mg/m3;污染物颗粒物两日的最大排放浓度值分别为15.7mg/m3、17.7mg/m3,均低于20mg/m3;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均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的排放限值;污染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无组织:在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两日的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值分别为1.43mg/m3、1.37mg/m3,监测结果均低于4.0mg/m3;厂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两日的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值分别为293μg/m3、276μg/m3,监测结果均低于1.0mg/m3;厂区内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两日的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值分别为1.62mg/m3、1.59mg/m3,,监测结果均低于6.0mg/m3;厂界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4中的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
| 1 | 减震、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 | 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局、安装减振基座、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 | 在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东、厂界南、厂界北3个监测点位第一天昼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为62~64dB(A),夜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为48~54dB(A);厂界东、厂界南、厂界北3个监测点位第二天昼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为57~64dB(A),夜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为52~54dB(A);厂界东、厂界南、厂界北侧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厂界西侧为相邻厂界未监测。 |
| 1 |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措施。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喷淋塔废油、喷淋塔沉淀粉尘及沉淀污泥、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废厂区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厂区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 已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模头料、废过滤网、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机油、含油劳保用品、废油桶、喷淋塔废油、喷淋塔沉淀粉尘及沉淀污泥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公司)处置。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厂区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危废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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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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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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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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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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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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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