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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用(2006)第1379号 遗失(灭失)声明
本单位**市******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国用(2006)第137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作废,因该宗地有确权的房屋,不再单独补发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使用权证书,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书作废。
声明人:**市******公司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