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及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建设部****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3、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2人(如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可由同一人担任): ①房屋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兼项目总负责人):****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②市政公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公司。 4、投标人根据《****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省外企业已按要求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信誉要求:自2025年9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投标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有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上述不良行为信息未注明公布期限的按《****建设厅关于细化**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标书代写 投标人开标前须按照《**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自行申办企业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信息登记手续并已在该平台公开发布。(提供企业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该平台的网页打印件或截图)。标书代写 6、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7、关于联合体投标: ①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不超过2家,应以承担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任务一方的为牵头人,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具体以签订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进行认定)。 ②投标人拟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近半年(2025年9月至2026年2月)任意连续三个月在投标人单位参保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返聘聘书)。 ③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监理资质以承接监理任务的各方要求为准。 注: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