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施工A组第3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审批
宁夏-中卫-海原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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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施工A组第3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26年03月10日

****集团有限公司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施工A组第3标段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关于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施工A组第3标段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史店乡米湾村、前川村、史店村集体土地3.7490公顷,其中农用地2.9614公顷(一般耕地0.2874公顷、林地0.3374公顷、草地1.8500公顷、其他农用地0.4866公顷)、建设用地0.0139公顷、未利用地0.7737公顷,用于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施工A组第3标段项目建设,用途为生活用房、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弃土(渣)场。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2026年3月3日至2027年12月29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用地。

三、你单位要扎实开展表层熟化土壤的表土剥离,并单独存放,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覆土回填,将工程施工对土壤造成的损毁及对周边土地的扰动降到最小。

四、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你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等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无偿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并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至可供利用状态,确保复垦质量;(三)复垦达到验收条件后******局进行复垦验收;(四)复垦验收通过后,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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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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