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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有机玻璃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大朗镇新马莲村水新路268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市大朗镇新马莲村水新路268号,总投资32000万元,占地面积34348.47平方米,建筑面积137393.88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有机玻璃PMMA及光学设备的加工生产,项目年加工亚加力胶片(PMMA浇铸板)16000吨、亚加力管(PMMA浇铸管)1000吨、光学级亚加力胶片(光学级PMMA挤压板)5000吨、亚加力挤压管棒(PMMA挤压管棒)1000吨、亚加力加工制品2200吨和光学设备50000套。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①蒸馏、聚合、冷却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在不凝尾气排气口和聚合反应釜泄压阀处设置有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废气经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②搅拌、注模车间设置为密闭车间,对搅拌机设置顶吸集气罩,且对搅拌、注模车间设置整体抽风的方式对废气进行收集。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蒸馏、聚合、冷却工序设备动静密封点废气无组织排放; ③封边条挤出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挤出工序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挤出、定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挤出、定型工序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吸塑、注塑、折弯、镭雕、激光切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吸塑、注塑、折弯、镭雕、激光切割工序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④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含有机液体装卸挥发废气)和设备动静密封点废气无组织排放; ⑤锅炉天然气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 ⑥调漆、喷漆、烤漆、喷枪维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或密闭设备,设置集气装置对调漆、喷漆、烤漆、喷枪维护工序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装置+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⑦电泳、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电泳、烘烤工序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装置+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⑧电泳、前处理生产线设置为封闭式的生产线,在各生产线沿线两侧加设挡板围壁,在各封闭式生产线的物料上料、下料进出口设置密闭垂帘,并在各酸雾废气产生部位采取侧边吸气式的局部收集措施对废气进行收集,电泳生产线、前处理生产线内收集的酸雾废气经碱液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 ⑨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备配套的“水浴除尘装置”进行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边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备配套的“移动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喷砂机自身配套收集风管和袋式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混料、破碎、激光打标、修边工序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⑩污水处理设施为地面式结构,****泵站、调节池、污泥池、生化池、沉淀池采取加盖措施,污水处理站恶臭经收集再经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发电机尾气采用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废水:纯水制备系统浓水属于清净下水,可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项目厨房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其它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引至**市大****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 项目生产废水产生量为400吨/日,****处理站处理后240吨/日回用于生产,160吨/日浓水排入市政****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噪声;减振、隔声 固废: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公司回收处理;PMMA塑胶边角料回用于生产;本项目原料空桶经收集后交原生产商回收;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项目生活垃圾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统一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单位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征求意见稿网络、报纸、现场公示期间,均未收到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相关意见。 虽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仍会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废气、废水、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并加强日常监管与维护,避免技术故障及管理不善等问题,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以降低本项目建设运营对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的影响。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承诺按要求执行。 |
| 公示时间 | 2026-03-12 |
| 联系人 | ****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1131 |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