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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174219W | 建设单位法人:金彦江 |
| 李一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大街9号 |
| ****公司炼油化工转型升级项目 —污水处理厂污水深度处理装置改造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1-N7721-水污染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公司污水处理厂 |
| 经度:126.48326 纬度: 43.93565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12-27 |
| 吉环审字〔2021〕9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19-04-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4979.42 |
| 24979.42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2********174219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安全生产****公司 |
| 912********067642A | 验收监测单位:**省安全生产****公司 |
| 912********067642A | 竣工时间:2025-02-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00892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处理厂化工部分高浓度污水深度处理单元从5.28万吨/天扩建至10.56万吨/天。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处理厂化工部分高浓度污水深度处理单元改造项目,****处理厂深度处理单元从5.28万t/d扩建至15.84万t/d,处理能力提升。 |
| 根据《****公司炼油化工转型升级项目优化调整环境影响分析专题报告》****评估中心吉环评估函〔2024〕1号文,项目工艺调整不属于重大变动,调整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评阶段,设计对原深度处理单元进行扩能改造,**1套深度处理单元。 优化调整后,****处理厂深度处理能力对比环评阶段增加2200m3/h,达到了6600m3/h,所有生化出水均经过深度处理后排放,相比原有只有化工污水进深度处理,强化了炼油污水处理效果。且深度处理流程相比环评增加了**度沉淀池,强化了深度处理效果,优化了处理工艺,确保出水满足水质、污染物总量双达标。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污水处理厂现实施低浓度污水和高浓度污水“污污分治”,低浓度污水主要处理生活污水+炼油厂等东部污水,设计处理能力2800m3/h,深度处理单元设计处理能力2200m3/h,采用“微絮凝过滤+臭氧催化氧化”工艺,污水站处理能力5000m3/h。 环评拟对深度处理装置进行扩能改造。 新增深度处理单元,设计处理规模为2200m3/h,采用“**度沉淀池+V型滤池+臭氧催化氧化池”工艺。扩建后深度处理设计处理规模达到4400m3/h。废水总处理规模为7200m3/h。 | 实际建设情况:**1座4400m3/h**度沉淀池、1座2200m3/h**度沉淀池,以及1套4400m3/h(2条线)V型滤池+臭氧催化氧化处理单元,4400m3/h**度沉淀池同时作为现有2200m3/h“V型滤池+臭氧催化氧化”处理单元前置处理设施,****水厂形成6600m3/h的“**度沉淀池+V型滤池+臭氧催化氧化”处理单元的深度处理能力,作为炼油、化工生产废水生化处理后的深度处理设施。现有炼油污水和生活污水脉冲澄清池和2800m3/h臭氧消毒停用。改扩建后,现有生化四个系列出水均可通过深度处理单元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装置总规模达到6600m3/h。 |
| 根据《****公司炼油化工转型升级项目优化调整环境影响分析专题报告》****评估中心吉环评估函〔2024〕1号文,项目工艺调整不属于重大变动,调整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评阶段,设计对原深度处理单元进行扩能改造,**1套深度处理单元。 优化调整后,****处理厂深度处理能力对比环评阶段增加2200m3/h,达到了6600m3/h,所有生化出水均经过深度处理后排放,相比原有只有化工污水进深度处理,强化了炼油污水处理效果。且深度处理流程相比环评增加了**度沉淀池,强化了深度处理效果,优化了处理工艺,确保出水满足水质、污染物总量双达标。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程部分**乙烯厂燃油锅炉、动力一厂燃油锅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各自湿式钠碱法、SNCR、SCR、湿式电除尘工艺处理,****处理厂新增臭氧催化氧化池尾气经尾气破除装置处理。储运工程部分火车装车油气(汽油、航煤)、化肥厂**内浮顶苯罐油气集中收集,经有效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 采取以上措施后,确保新(改、扩)建石油炼制装置有组织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乙烯及其下游石油加工装置和造气装置废气RTO焚烧炉和过热炉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合成氨和沥青造气装置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中沥青烟和苯并[a]芘限值要求。ABS和聚乙烯装置废气、催化焚烧炉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油锅炉烟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相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导热油炉(燃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丙烯厂**废液焚烧炉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相应标准和特征污染物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和表6限值标准氨和硫化氢等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分别经各自15米至80米高排气筒排放。(四)严格落实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污水提升池采用负压密闭及活性炭吸附,污水处理厂进行密闭加盖,加强厂区周围绿化,隔油、污水调节、污油脱水等设备采用储罐类密闭容器。确保石油炼制装置所在厂区厂界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5相应限值标准,乙烯及其下游加工装置所在厂区厂界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相应限值标准,ABS、聚乙烯装置所在厂区厂界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相应限值标准,各厂界硫化氢甲硫醇、氨等恶臭气体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相应标准要求。丙烯厂(丙烯、乙MMA装置)、化肥厂(ABS、苯乙烯、沥青造气、顺丁橡胶、溶剂脱沥青、合成氨装置)厂界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应限值标准。(五)严格落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你单位须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设施,实施严格的大气环境管控措施,合理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大气防护距离管控要求。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六)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炼油部分常减压装置废水、柴油加氢装置、蜡油加氢装置、柴油吸附装置、C2回****油厂****处理站预处理,苯酚丙酮装置、双酚A装置含酚废水经厂区预处理装置,ABS装置废水及丙烯腈主装置轻有机物汽提塔****处理站预处理装置处理;溶剂脱沥青装置废水经酸性水汽提装置预处理,沥青造气装置变换凝液废水和气化装置废水、合成氨装置废水经蒸氨单元预处理,乙烯装置废碱氧化排水经预处理后,再与化工装置其余废水、初期雨水一并排****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排入松花江。(七)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车间、原辅材料及成品库房、区、危险****处理站等地(侧)面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管线敷设尽量采用“可视化”原则。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等相关设计规范执行。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环境。(八)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降噪、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九)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须及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待项目投产运行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根据鉴别认**果进行安全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三****处理厂新增臭氧催化氧化池尾气经尾气破除装置处理后直接通入生化系统,不单独设置排气筒,本项目不涉及新增有组织废气排放口。 项目产生的恶臭气体依托现有异味收集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厂界污染物监控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 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监控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 (五)已落实,****处理厂防护距离内无长期居住的居民等敏感目标。 (六)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排入松花江。 (七)本项目按设计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厂已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开展监测,符合批复要求。 (八)施工期已落实各项降噪措施。本装置采用低噪声电机、隔声罩、隔振垫等措施。经验收监测,厂界噪声运营期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九)本项目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臭氧催化氧化池废催化剂和生化污泥,其中臭氧催化氧化池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生化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臭氧催化氧化池废催化剂随产随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化污泥依托污泥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后外运。 验收阶段,暂未产生臭氧催化氧化池废催化剂,生化污泥与厂区现有污泥一同经污泥处置系统处理后外运。 |
| ****处理厂新增臭氧催化氧化池尾气经尾气破除装置处理后直接通入生化系统,不单独设置排气筒,本项目不涉及新增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其他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十)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并开展经常性演练,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针对地表水环境风险,应按照水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设立装置区围堰、罐区围堤一级防控系统,厂区拦污闸缓冲池二级防控系统,污水处理厂事故缓冲池三级防控系统,设置足够容积和数量的事故缓冲池,并设置完善的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保障事故状态下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十一)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 实际建设情况:****处理厂已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符合环境风险三级防控系统要求;****处理厂现已针对本项目改扩建工程进行了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的重新修订,****生态环境局**区分区进行备案,备案编号:220203-2024-035。 (十一)已按照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符合要求。 |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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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8.874 | 1922.38 | 2524.93 | 918.874 | 0 | 1922.38 | 1003.506 | |
| 6.305 | 26.42 | 319.17 | 6.305 | 0 | 26.42 | 20.115 | |
| 4.721 | 8.44 | 43.96 | 4.721 | 0 | 8.44 | 3.719 | |
| 453.481 | 695.24 | 1758.38 | 453.481 | 0 | 695.24 | 241.7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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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3.5741 | 0 | 0 | 0 | 3.574 | 3.574 | / |
| 1 | ****公司污水处理厂 | 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各污染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表1中未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表3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 本次**深度处理装置,处理规模4400m3/h,采用“**度沉淀池+V型滤池+臭氧催化氧化”工艺。****处理厂扩建改造升级后,处理能力6600m3/h。 | ****处理厂排放口各污染物能够《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及表3污染物排放限值。 |
| 1 | 污水处理装置异味处理设施;臭氧催化尾气破坏器 | 尾气破坏器处理后直接通入生化系统,不排放;污水处理装置异味处理设施尾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6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氨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加盖收集后送现有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臭氧催化尾气经尾气破坏器处理后直接通入生化系统,不单独设置排气筒。 | ①有组织排放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2个异味处理设施尾气排放口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甲苯、二甲苯均未检出,能够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②无组织排放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处苯、甲苯、二甲苯均未检出,非甲烷总烃的监测值范围为0.52-1.44mg/m3,能够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气的监测值范围为0.02-0.04mg/m3,硫化氢均未检出,臭气浓度均<10,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浓度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厂房外非甲烷总烃任意一点浓度的监测值范围为1.23-1.52mg/m3,1小时均值浓度的监测值范围为1.08-1.21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限值要求(任意一点:20mg/m3、1小时均值:6mg/m3)。 |
| 1 | 低噪声设备、隔声、消振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 | 低噪声设备、隔声、消振等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处昼间噪声值范围为:58-62dB(A)之间,夜间噪声值范围为:49-54dB(A)范围内,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车间、原辅材料及成品库房、区、危险****处理站等地(侧)面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管线敷设尽量采用“可视化”原则。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等相关设计规范执行。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环境。 | 本项目按设计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厂已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开展监测,符合批复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 | 验收阶段,暂未产生臭氧催化氧化池废催化剂,生化污泥与厂区现有污泥一同经污泥处置系统处理后外运。 |
| 1 | (十)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并开展经常性演练,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针对地表水环境风险,应按照水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设立装置区围堰、罐区围堤一级防控系统,厂区拦污闸缓冲池二级防控系统,污水处理厂事故缓冲池三级防控系统,设置足够容积和数量的事故缓冲池,并设置完善的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保障事故状态下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 污水处理厂已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符合环境风险三级防控系统要求;****处理厂现已针对本项目改扩建工程进行了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的重新修订,****生态环境局**区分区进行备案,备案编号:220203-2024-035。 |
| ****处理厂现有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处理厂现有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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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