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92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宁波戚家山至舟山金塘段(甬舟高速公路复线宁波戚家山至舟山金塘段)第三方测控服务第1次澄清回复/修改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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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2**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戚家山至**金塘段(甬舟高速公路复线**戚家山至**金塘段)第三方测控服务

招标文件答疑

问题1:招标文件第14页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为“2025年至2025年”,招标文件第38页3.5.2要求“****事务所审计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https://kjs.****.cn/kuaijifagui/200806/t****0618_46254.htm)第一百五十七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即2025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时间在2026年4月30日之前。据了解,目前行业内绝大多数企业的2025年财务会计报告均未完成。

请问,如2025年财务会计报告暂未完成的,可否提供2024****事务所审计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制件

回复:可以,详见招标文件补遗。

问题2:招标文件第15页3.5.4第7条要求项目组及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资格(水平)证书……”;

根据招标文件第28页附录3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要求“具有测量(绘)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无其他资格(水平)证书的要求。

请问,“资格(水平)证书”是否即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职称证书

回复:详见招标文件补遗。

问题3:(1)招标文件第4-5页及招标文件第27-28页的资格审查条件中投标人业绩时间要求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材料载明的时间或发包人证明材料中的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业绩时间要求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未明确项目负责人业绩的时间认定材料。请问,资格审查条件中项目负责人业绩时间要求是否与投标人业绩时间要求一致,即“以验收材料载明的时间或发包人证明材料中的时间为准”

(2)招标文件第54-55页的评分条件中投标人业绩时间要求为“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贯通或交工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业绩时间要求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未明确项目负责人业绩的时间认定材料。请问评分条件中项目负责人业绩时间要求是否与投标人业绩时间要求一致,即“以项目贯通或交工时间为准”

(3)如是,则人员业绩的证明材料是否同投标人业绩的证明材料

回复:资格审查条件中项目负责人业绩时间要求与投标人业绩时间要求不一致,人员业绩的证明材料详见投标文件前附表第3.5.4项第7条要求。标书代写

问题4:招标文件第16页3.7.3中要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公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字(或盖章)”,其中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明确要求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部分页面(如投标函)要求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部分页面要求(如报价清单)要求为“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或签名章)”。请问(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是否均可以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或签名章(2)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是否均可以由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后扫描上传标书代写

回复:是。

问题5:招标文件第28页附录3注2要求:应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后附相关资料。招标文件第123页“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注中也要求附相关资料。请问在“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后已附相应资料的,是否无需在“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后重复附相应资料标书代写

回复:是。

问题6:招标文件第122页注1和123页注均要求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组及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即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资料,并对项目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对技术负责人无个人业绩要求。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第75页的“本项目第三方测控服务主要工作人员一览表”和第97页的“表7需投入项目主要人员”中还要求了隧道工程师、测量工程师、测量观测员等人员,且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类似项目工作经验”。

招标文件第126页提供了“(九)拟投入本项目的测控设备及人员承诺书”。

请问,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组及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提供对应人员及证明材料,并按照招标文件第126页格式进行承诺,是否即视为对第75页和第97页人员表的响应标书代写

回复:是。

问题7:招标文件第15页3.5.4的第6、7条对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和人员业绩证明材料进行了要求,请问(1)其中要求提供“项目已贯通或交工验收证明材料”,“业绩完成时间以验收材料载明的时间或发包人证明材料中的时间为准”,请问,发包人出具的写明“隧道或过江(海)通道贯通时间”的证明材料是否即视为“该项目已贯通的证明材料”(2)第6条和第7条中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如果不能体现“项目类型”等相关信息时,可否补充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

回复:(1)是。(2)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3.5.4项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问题8:招标文件第76页(本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第98页(表8需投入项目主要测量仪器设备)和第135页(表3测控仪器设备使用费表)中,陀螺经纬仪租赁数量均为16台,第95页(表4隧道关键部位测量抽检工作量统计)中陀螺定向测量为16次,第92页最后一行也明确本项目共需进行16次陀螺经纬仪定向。从设备使用率与工作量角度考虑,请问,陀螺经纬仪租赁数量均为16台是否有误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 标 人:

****

招标代理:

****

日 期:

2026年3月13日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3-13
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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