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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以下3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未保持备案条件,且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合格。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2026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取消备案登记的手续。驾培机构应与备案事项一致,并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未保持备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合格,可撤销备案”有关规定,现拟依法取消3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备案登记。
1.**市**区新****学校有限公司(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C1,C2))
2.**忠孝机****公司(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C1,C2))
3.****驾校****中心(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B2,C1,C2,D,E),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客运,货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上3所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我局将依法取消上述3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经营备案登记。联系电话:****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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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