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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158106 | 建设单位法人:郭灵光 |
| 蔡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潘泾路3998号 |
| ****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30--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C33-金属制品业 |
| 建设地点: | **市**区 潘泾路3998号 |
| 经度:121.34692 纬度: 31.4522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05 |
| 沪宝环保许〔2024〕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400 |
| 5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15810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183075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4843699 | 竣工时间:2025-04-22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8081/qygkweb/jsp/view/jsxmInfo_edit.jsp?id=6EAA5CBCA871****9332BE4C****9393 |
| 本项目拟利用现有厂区进行改建和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成前后,全厂产能和研发内容无变化,仍为生产金属粉末注射成型制品1302 吨/年、金属制备精加工制品 4400 万件/年,研发金属粉末注射成型制品的混粉配方 2 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对现有项目金属粉末注射成型制品新增双面研磨工序、金属浸泡工序,并在保护气供气区新增 1 套现场制氮装置;(2)**现有项目 3#厂房 2 楼清洗区磁力研磨工序生产时间;(3)减少现有项目生产车间地面清洁废水,优化现有项目废水收集及治理措施;(4)优化现有项目废气治理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雨污分流。 按照报告表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收集及治理措施,厂区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处理。 高浓度废水(包括离心抛光废水、涡流抛光废水、磁力研磨废水、部分超声清洗废水、正庚烷浸泡废水、双面研磨废水、仿形磨废水)经低温蒸发系统预处理后,产生的不含一类污染物的低温蒸发废水,与其他清洗废水(包括中和、磁力研磨的**清洗废水,部分超声清洗机清洗废水)、碱洗塔定期排污水一同进入厂区自建的其他清洗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总排口DW002纳管排放。 含一类污染物的钝化清洗、离心抛光、涡流抛光、超声清洗、磁力研磨、中和等工序生产废水及污泥压滤脱水废液(含一类污染物)经厂区自建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措施处理达标后通过DW001排放口排放。 DW001排放口的六价铬、总铬、总镍、总钴、总钒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根据报告表核算,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水总铬排放量不超过4公斤/年、总镍排放量不超过1公斤/年。 严格落实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提高生产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 5#厂房2楼金属保护液风干废气经有效捕集净化处理后通过**35#排气筒(高16米)排放; 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收集净化处理后合并通过**36#排气筒(高15米)排放。 35#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异丙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36#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及平台。 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2-2015),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浓度排放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边界噪声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理处置,按规定申报备案工业固废。 危险废物(全厂约690吨/年,为HW08、HW17、HW34、HW35、HW49类等)须设置规范暂存场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更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 应采取相应的地下水和土壤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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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2 | 0.223 | 10.63 | 3.372 | 0 | 0.223 | -3.149 | |
| 1.018 | 0.034 | 0.472 | 1.018 | 0 | 0.034 | -0.984 | |
| 0.901 | 0.001 | 0.107 | 0.901 | 0 | 0.001 | -0.9 | |
| 0.685 | 0.001 | 0.708 | 0.685 | 0 | 0.001 | -0.6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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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4.551 | 0 | 3.57 | 2.128 | 0 | 2.423 | -2.128 | / |
| 0.465 | 0 | 0.281 | 0 | 0 | 0.465 | 0 | / |
| 15.662 | 0.269 | 24.125 | 0 | 0 | 15.931 | 0.269 | / |
| 1 |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1、表2 | 高浓度废水(包括离心抛光废水、涡流抛光废水、磁力研磨废水、部分超声清洗废水、正庚烷浸泡废水、双面研磨废水、仿形磨废水)经低温蒸发系统预处理后,产生的不含一类污染物的低温蒸发废水,与其他清洗废水(包括中和、磁力研磨的**清洗废水,部分超声清洗机清洗废水)、碱洗塔定期排污水一同进入厂区自建的其他清洗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含一类污染物的钝化清洗、离心抛光、涡流抛光、超声清洗、磁力研磨、中和等工序生产废水及污泥压滤脱水废液(含一类污染物)经厂区自建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措施处理 | 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系统出水口DW001六价铬、钴、铬、镍、钒的排放浓度均可以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2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均可以满足DB31/199-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三级标准排放限值 |
| 1 | 金属保护液风干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和附录A.4标准限值 | 金属保护液风干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 | 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速率和异丙醇的排放浓度可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和附录A.4标准限值 | |
| 2 | 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及危废暂存库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工业企业、表2标准限值 | 废水处理系统已全部加盖,通过密闭负压收集废气,收集后送入活性炭吸附净化;危废暂存库通过房间密闭负压收集,收集后与废水处理系统废气送入活性炭吸附净化 | 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速率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浓度、速率和臭气浓度可以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工业企业、表2标准限值 |
| 1 | 采购低噪声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噪声控制通过合理布局,采购低噪声设备的措施 | 厂界昼夜间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
| 1 | 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措施为废水处理系统调节池为重点防渗区,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均为一般防渗区 | 根据设计施工文件,调节池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防渗层铺设可以满足对于的防渗要求 |
| 1 | 各类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 | 各类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 |
| 1 | 3#、5#厂房内双面研磨、离心抛光、涡流抛光、磁力研磨、超声清洗、正庚烷浸泡、钝化中和等生产区域落实地面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增设围堰或废水收集沟等措施;所有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明管收集;废水处理系统设置围堰,废水处理系统药剂贮存间设置防渗托盘;增设48个5m3吨桶收集事故废水;并已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3#、5#厂房内双面研磨、离心抛光、涡流抛光、磁力研磨、超声清洗、正庚烷浸泡、钝化中和等生产区域落实地面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增设围堰或废水收集沟等措施;所有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明管收集;废水处理系统设置围堰,废水处理系统药剂贮存间设置防渗托盘;增设48个5m3吨桶收集事故废水;并已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编号02-310113-2024-054-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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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