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JYS2025-8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一、基本信息
**市JYS2025-83号地块位于简****社区(中心经度:104.526253°,中心纬度:30.385573°),占地66771m2。拟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地块历史上为地块历****基地,地块现****基地,用地历史未发生明显变化。地块内整体地势南高北低,为自然形成的地势,无客土堆放和回填,不涉及客土扰动情况,地块内植物和作物生长状况良好,无颜色和气味异常的土壤,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存在,不涉及生产活动,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地块内无遗留设施设备,无固废堆放与倾倒,无固废堆放和填埋,无地下储罐或地下水输送管道,不涉及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渗坑、地下输送管道/储存池等。现场未发现污染痕迹,地块不涉及规模化养殖和污水农用灌溉,地块内有居民饮用水井(地块内约45户居民,每户有1口饮用水井,为宅基地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用水),饮用水井未发生过水体浑浊、未出现颜色或气味异常等现象,无遗留环境问题。
为加快地块开发,同时保护地块及周边环境,保障周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1月1日)中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等要求,对**市JYS2025-83号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主要结论
结**环办函[2022]443号文件,项目地块及相邻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存在,不涉及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加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制药、铅蓄电池、炼焦、电镀、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制革、汽车制造、电子拆解、印染、造纸、危险废物处置、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项目地块未列入疑似污染地块且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业,相邻地块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以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等,不涉及污染地块存在,不涉及工业废水排放及污染情况,不存在规模化养殖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用地性质,地块历史上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不存在固废填埋情况,不存在客土,项目地块及相邻地块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无遗留环境问题,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以及人员访谈表明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无疑似污染情形。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的要求,故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本地块符合居住用地规划要求,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评估工作。
综合而言,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符合用地规划要求,建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评估工作。
三、建议
(一)调查阶段****基地,需加强地块未开发前的环境管理,杜绝污染;****基地拆除阶段需做好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需妥善处理;建议地块周边设置围栏,减少外部人员到地块内活动,避免外部污染物进入地块;设置警示牌,禁止在地块上堆放弃渣、禁止工业活动等;有关部门安排专人定期巡查等。
(二)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社区、生态环境、自然**与规划、城乡规划等部门按职能对地块做好监督管理,按职能督促土地责任主体及时按流程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落实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三)鉴于地块环境调查的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利用期间,如发现地块中土壤和地下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四)建议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中督促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切实履行实施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避免开发施工以及建成运营后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持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水平。
公示单位:****
编制单位:**省益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