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470**县二滩观景台至渔门段改建工程一标段质疑澄清回复03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潜在投标人网上提出的质疑:
质疑1:质疑标题:质疑一标段补遗文件业绩要求过高
补遗文件业绩要求高于原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是否存在等情况,望给个合理的说明,本公司会一直时刻关注本项目的动态。
回复:本项目主要建设规模为路线起于**县红果乡二滩观景台,接S470三滩大桥至二滩观景台段,止于渔门镇,路线全长约57.8公里。全线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8.5米;**特大桥梁宽度12米,大中桥梁宽度9米;隧道建筑限界9.0×5.0米;局部困难路段经充分论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个别技术指标;**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起讫桩号 K0+000~K25+030 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设计,按照川交规〔2024〕7 号第十八条“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 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1—3 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仅限于公路工程技术等级、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长度、面积、造价等规模性量化指标原则上要求控制在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 2/3左右。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含中桥、中隧道及以上结构物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和投资在 3000 万及以上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要求。为有利于竞争,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10 家”等国家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设立业绩,并且在补遗中已明确业绩为满足勾选业绩任意一项即可,不存在故意限制投标人情形,关于业绩质疑均以本澄清文件以及补遗01号文件和澄清回复02号文件执行,不再对同类问题进行质疑答复。
招标人:****
日 期: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