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BOPP中心七车间成品智能输送技术改造项目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2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BOPP中心七车间成品智能输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
1.商务技术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 150 万元的智能仓储输送项目业绩(业绩内容中需含提升设备),每提供1 个得 3 分,满分 12 分。
事实依据:原条款将业绩范围严格限定为 “智能仓储输送项目(含提升设备)”,与本项目的核心需求关联度有限。涉案招标项目核心为智能仓储输送相关服务,智能仓储输送项目的核心功能是实现物料搬运、输送的自动化与半自动化,提升设备仅为智能仓储输送系统中的辅助配套部件,并非项目核心履约内容,也不是衡量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关键指标。根据相关行业规范,智能仓储输送系统的核心构成包括自动输送线、AGV、RGV、仓储管理系统等,提升设备仅作为物料转运过程中的辅助设施,与投标人是否具备完成本项目的核心技术能力、履约实力无直接必然关联。在当前智能化、信息化技术融合应用的行业背景下,具备智能化机房建设、信息化系统集成、****中心搭建等同类项目业绩的投标人,同样拥有满足本项目需求的技术能力、项目经验及服务水平,原条款对业绩范围的过度限定,排除了大量优质潜在投标人,不符合项目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从行业市场现状来看,专注于智能化、信息化综合类项目的投标人数量远多于仅聚焦智能仓储输送领域的投标人。原条款对业绩范围的限定,大幅缩小了投标人的遴选范围,不利于采购方挑选出综合实力更强、更能匹配项目需求的中标人,可能导致项目最终交付效果达不到预期,影响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法律依据: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原条款对业绩范围的过度限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上述条例中关于公平竞争的核心要求。”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修改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 150 万元的智能化或信息化相关项目业绩,每提供1 个得 3 分,满分 12 分。
答: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
地 址: **市高新区铭传路1000号****
联系人:张工
电 话: 0551-****0965
代理机构:****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551-****3912,****3831
2026年03月1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