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边境小城镇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2-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示范场拆**置 区22号3层
被投诉人 1 :******公司
地址:****市**区龙景街道**星城2幢205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谭中东**一巷商六排7号门面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江****社区崇文街40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公司就**县边境小城镇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设备采购)项目2分标(项目编号:****)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具体表现为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人******公司(以下简称“迪通公司”)及其相关供应商****(以下简称“****公司”)在不同年度项目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完全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投诉人1作出的“质疑不成立”的答复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其中标资格,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1.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5.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6. 本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书、被投诉人答辩意见及相关当事人提交的佐证材料;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请求,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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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