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6-06地块用地已取得《****关于同意将**县**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4-12地块等2个项目用地增补列入2024年度储备计划库的批复》(隆政函〔2024〕126号)。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我县将对该地块范围内约24713.38平方米(折合37.07亩)的集体土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涉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县**镇,拟征收****委员会集体土地共37.07亩,具体位置及面积以项目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拟作为**县**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6-06地块用地。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改建、扩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根据原国土**部发布的《国土**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
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中心(地址:**县**镇**路18号,联系电话:****769)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附图:**县**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6-06地块储备蓝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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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