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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财政厅 ******厅 ****总局****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财规〔2023〕10号)、《******厅关于印发工作管理流程>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2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已在门户网站完成对**县6宗矿业权调整小体重新增**量出让收益评估结果的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现将上述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结果作为矿业权人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依据。公告结果从即日起一年内有效。
****联系电话:0832-****072
附件:1.附件1**县6宗矿业权调整小体重新增**量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公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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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