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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描述 | ****部分资产(**市**新路3088弄9号109及4号地下1层657、658车位) |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闸字(2014)第001200号 |
| 实际用途 | 店铺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0.86 |
| 房屋总层数 | 10 |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闸字(2014)第001200号 |
| 实际用途 | 停车位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5.42 |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空置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了建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质测试。 2、本报告未考虑评估对象及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目的****交易所产生费用和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因素。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 2、本项目标的为**市**新路3088弄9号109及4号地下1层657、658车位: (1)所在建筑总共10层,商铺位于第1层,建筑面积70.86平方米;车位均位于负一层,总建筑面积为75.42平方米(每个车位建筑面积为37.71平方米);资产取得日期为2014年,土地使用期限为2008年3月7日至2048年3月6日止。目前该房产处于闲置状态。 (2)本次转让价格总计为226.16万元,若形成竞价,成交价格高于挂牌价格的增值部分,**市**新路3088弄9号109及4号地下1层657、658车位按照对应评估值的占比进行溢价分配。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盘古路777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 同时在****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10万****交易所****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签署《**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受让方应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启动办理税务申报纳税手续。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交易所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次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并阅读《网络竞价方案》(详见公告附件),在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按照要求递交《受让确认书》。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需完成现场尽调、踏勘。意向受让方在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踏勘组织方、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物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物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0.交易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如涉及到需向物业支付维修基金的,需受让方自行承担。 12.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承诺如下条款: (1)我方已知晓递交受让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受让主体名称(包括添加、删减受让主体名称)。(2)我方已知晓由于本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未按期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变更受让主体名称、或其他违背交易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行为,同意转让方单方面扣除等值保证金金额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并同意转让方另行公开处置交易标的。 13.本项目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0.8%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提前预约) |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何经理 |
| 联系电话 | 185****0928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10.现场踏勘确认书-****0313.doc | ||||
| 2 | 12.网络竞价方案-****0313.docx | ||||